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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合信托计划

枝寅分享

投资者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时常在信托类产品的说明书中看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一信托名称,那么集合资金信托是什么?下面小编整理了什么是集合信托计划,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集合信托计划

集合信托计划是指信托投入企业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委托,在集合经营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经营管理方式或由信托企业代为确定的经营管理方式经营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具备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经营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入企业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区别,为被集合经营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目前在运作中存在很多不规范。

集合信托计划的结构和特征

集合信托计划是由信托这一概念派生出的新型信托方式,属于信托的衍生品。笔者通过以下两例来解析集合信托计划产品的结构及其法律特征。

1.证券市场投向的集合信托计划产品。

某信托投入机构发行了一个计划规模为一亿元人民币的证券投入类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紧要投向于在沪、深两市公开挂牌交易的除基金以外的证券产品。

它的产品计划如下:其中一千万的信托份额为完全危机份额,委托人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投入危机,但如果该集合信托计划获得盈利,一千万完全危机份额的委托人将分享盈利的百分之八十;另外九千万的信托份额为无危机份额,这九千万信托份额的委托人不仅被保证本金安全,同时还将定期获得保底收益。同时如果信托计划盈利,无危机信托份额委托人只能分享盈利的百分之二十。乍一听,该集合信托计划设计合理,是对“高危机,高收益”的经济学原理的最佳体现。

理性解析该信托计划,不难发现它的基本运作模式:假设该集合信托计划被成功设立发行,它可以将一千万的完全危机份额再拆分成两个五百万并由此设置危机控制线,如果它的亏损总额达到五百万,则该计划宣告终止,九千万的资金退还无危机份额委托人,再用剩下的五百万完全危机份额支付无危机份额委托人的保底收益。

2.金新乳品集合信托计划。

金新乳品信托风波无疑是2004年中国信托业乃至整个中国金融领域被频繁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去年5月,金新信托企业在上海推出一个名为“乳制品行业战略并购资金信托计划”的新产品。该集合信托计划规模设定为8000万元,期限一年。资金投向是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收购一到两家效益较好的乳制品企业实行战略整合经营管理。在信托期限届满时再由德隆国际根据拟定的回购股权的比例回购受托人所持有的这一到两家企业的股权,扣除相关费用,预计投入者可获得5.2%的年收益率。该集合信托是通过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下设的理财中心独家代销并代理资金收付的。在一个月的推介期内共有197名投入者购买该集合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八千六百万元。就在该信托计划成立不到半年之际,当初承诺回购信托计划所持有的乳制品企业股权的德隆国际因资金链断裂而自身难保,当初的回购承诺如水中倒影般变得虚无飘渺。

集合信托计划的法律危机

危机一:保本保底条款的法律危机。

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范信托企业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结合第一个案例,根据证券市场的危机特点,信托计划的发行人无法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也就更无法保证其最低收益(如出现信托计划买入的证券品种出现连续开盘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买入信托份额的委托人由于缺乏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和金融领域的法律知识,是无法预先了解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危机的,从这个视角来看,这也属于危机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现。

一旦上述的市场危机爆发,出现无危机信托份额的保底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受损,委托人想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和保底收益的设置明显抵触了法律的规范,根据我国《合同法》,这款集合信托计划的合同书本身具备违法性质,当属无效合同。委托人基于无效合同的收益是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

危机二:信托资金使用监管的法律危机。

解析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不难发现导致整个信托计划陷入危机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托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入项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的确用募集的资金收购了三家乳制品企业的相应股权。可通过事发后大量阅读有关金新乳品信托的相关资料和盛名于中国金融业的德隆国际瞬间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难发现,德隆国际实际上是在通过信托这种方式实行股权收购和置换,以便达到整合再获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就是德隆国际众多资产收购计划中的一颗棋子。那么回到本文的论述中观点。金新信托作为拥有国资背景并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信托产品说明书的既定项目规范运作,并且应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尽最大经营管理义务,而不是仅仅为坐收德隆国际超当期收购价格的回购承诺所带来的利益。虽然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在运营期间按照产品说明书完成了相应收购行为,但由于其设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谋,所以仍因认定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入项目。

危机三:信托产品的营销法律危机。

金新乳品信托案中折射出应该引起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变相运用他人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营销。不管是国债、证券投入基金还是集合信托计划,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发行人委托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代销并代理资金收付。而银行因在长期的居民存贷款业务中的稳健表现成为被社会公众赋予信誉最高的金融机构。现实中由于广大投入者未在事先对将要投入的金融产品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从抢筹的不良投入习惯,很容易将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误认为是提给代售服务的银行。因此,一些信托投入企业往往利用大银行代销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借用银行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变相营销。一旦信托产品受托人经验不足或发生不可抵御的市场危机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就可能出现投入者向银行而不是集合信托计划发行人问责的状况。其危害轻则负面影响银行信誉度,重则爆发冲击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机甚至有使银行被迫倒闭的可能。 危机四:来自信托计划委托方的法律危机。

从委托人层面来讲,紧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危机。其一,委托人以不正当性质资产实行委托可能导致的法律危机。受托人在接收委托人受托资产的环节中,可能会面临其所接收的受托资产为委托人从非法来源获取或者为不正当占有的可能性。信托投入企业在发行一个集合信托投入产品时,由于时间、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去对每一个委托人所交付的资产实行合法来源的审查。如果委托人的受托资产被证实为非法财产或者不正当占有而被依法追缴,将给其他委托人和受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重创了信托投入企业的资信和形象。其二,委托人不及时履行信托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危机。一些信托产品为了快速使投入项目进入运转,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首次交付的资产后即开始运营信托计划。但如果委托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提给当初承诺的信托计划后续受托资产,则同样可能出现集合信托计划中途停止或终止的可能并给该信托计划的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集合信托计划的前景

集合投入工具的目标在于提给投入经营管理。集合投入的功能为:通过完全经营管理权的授予,实现规模经营管理、专业经营和分散投入危机。

集合信托计划与投入基金是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中两个最为类似的投入工具,由于集合信托计划目前存在金额和份数的限制和不能公开的宣传.完全区别于投入基金大量.公开和多渠道的发行.后者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并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与集合信托计划另一个相类似的投入工具是银行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计划.后者的做法是.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多方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委托贷款的业务品种.该种计划.只有最低数额的限制.没有份数的限制.在银行营业网点的柜台直销.承诺固定的回报率,银行将之定位为中间业务,由于丰富客户资源和众多网点的销售优势.报道称.该产品销售势头非常乐观。

通过对三种类似集合投入计划的简单比较,从目前市场的层面和功能上.集合信托计划作为一种投入工具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它所具备的制度优势没有被充分的认同和产生明显的实效。从美国的实践看,集合信托计划在监管和功能上的定位清楚.但在进展上一直处于共同基金的打压下.不能有效地壮大规模。随着对于银行业务和功能的重新认识 近来美国已经有很多集合信托计划转化为银行专有共同基金(Pr0prietarY MutualFunds).突破原有的限制.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金融服务机构经营上的压力,但很难说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目前我国对于功能趋近的投入工具.实行分业监管.没有统一的监管目标和政策标准.在这种背景下.是否提给了充分的监管成为衡量投入者保护、投入产品成本和收益的重要的标准。在监管的层面上,又将产生是否重复监管的问题。

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种集合投入工具.如能获得长远的进展.必需实行更为具体而鲜明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和破产隔离机制.同时,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应当符合集合投入计划的一般规制要点。即确定登记和披露制度实现对受托人的监管。只有建立和完善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机制.集合信托计划才会具备美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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