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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机投入信托

枝寅分享

危机投入信托是指把以高科技、互联网等为代表的高危机企业作为投入对象的信托,也可以说是一种基金的形式。为了方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什么是危机投入信托,欢迎阅读!

什么是危机投入信托

由于对高科技、互联网企业的投入具备高危机、高收益的特点,在危机投入信托中,委托人的信托收益具备极大的不确定性。危机投入信托的具体经营管理方式与股权信托基本相同。股权信托是指以企业股权为投入、经营管理、处置对象的信托。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被投入企业的协定购买企业非流通股份或发起设立新的企业,并对所投入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受托人将企业分红、股权转让价款扣除应得的经营管理费后作为信托收益或信托本金的偿还金支付给委托人。股权信托能够将社会闲散资金集合起来投入于急需资金或大量需要资金的出产企业和大型工程项目企业,是资金融通方式的有益探索,并且能够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危机投入信托的来历

危机投入信托它是由1995年英国的金融法案确立的,用于个人投入于中小型未上市的贸易企业。到1996 年4 月前,12个信托基金共募集了1.05亿英镑。VCT免于企业税和处理其投入时的资本利得税,同时个人投入于VCT也免于红利的收入税和资本利得税。

英国政府历来重视危机投入和非公开权益资本对早期阶段项目实行投入,具体体现有:1995年由保守党英国政府设立的危机投入信托(Venture Capital Trusts,VCTs)。其当时推出的紧要目的在于帮助个人来投入于未能上市的中小型高危机企业。英国危机投入信托的上市交易机制对包含中国在内的进展中国家提给了积极的借鉴。作为一种为危机企业提给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危机投入信托起源于英国,在1995年问世,其最初的设计来自英国1993年预算案。

危机投入信托出现之后,非公开权益资本成为了危机投入基金的紧要资本来源,而此前危机投入基金紧要来源于养老金和保险金。可以说,由于危机投入信托的推出,其税收激励计划使得非公开权益资本投入者有效地对成长型企业实行投入,获得收益。当然,基于税收优惠的措施,危机投入信托受到政府相关法令的严格监管。危机投入信托必须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交由危机投入经理经营管理来投入经严选、早期型的中小企业。危机投入信托在一级和二级市场均可认购。

被专业基金经理人经营管理的危机投入信托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类似于其他的投入信托。投入者采取订购份额的方式来实行危机投入信托的投入,资金投向非公开企业(非上市企业)和在伦敦金融城二板AIM市场及柜台交易的上市企业,帮助他们实行融资,促进这些中小企业的进一步进展。通常状况下,英国本土的企业可以从危机投入信托处获得年度100万英镑的融资额。投入者可以享受收入税、资本利得税,以及由危机投入信托付给的股息税的减免,如投入于新的危机投入信托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英镑(平均额统计数字为2.5万英镑,投入的股份需要持有3年)可以获得基本税率下的20%减免。截至2003年4月的5年间,危机投入信托已经募集了10亿英镑的资金。

危机投入信托的优势

1.独立性。危机投入周期长,沉淀资本量大,危机企业的进展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需要可供其自由支配的资本。但在一般的危机投入行为中,危机资本可能面临投入者的债权债务纠纷而被冻结甚至撤回,危机投入机构也会迫于投入者的压力而改变投入方向及投入模式,导致投入最终失败。 信托由于具备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独特制度安排,使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他们的债权人,能够在封闭的安全环境内不受干预地灵活运用,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富的流转和增值。与一般危机投入机构的运营环境区别,信托合同订立后,在信托期限内,信托机构运作信托资产不受委托人及其债权人的干预,使危机投入行为相对独立。

2.融资方式多样性。危机投入具备高投入性,在各个融资阶段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单个投入者一般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而信托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聚集小额储蓄,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资金集合,再将汇集起来的信托资金通过贷款、投入等形式供给资金短缺者。更重要的是,资金、动产、房产、地产及知识产权、债权等财产、财产权均可作为信托财产,因而与一般危机投入机构相比,信托机构的融资渠道更为广泛,保证了危机企业有充足的后续资金;信托机构还可通过资产规划减少这些财产可能带来的危机。

3.增值性。危机投入作为社会专业化细分的投入品种,其高危机是客观存在的。信托机构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出发点,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危机投入业务,由专业人士实行危机投入,利用规模优势实行区别的投入组合,降低了投入的危机。由于其资本实力还可取得一般投入者不易取得的大股东地位,从而拥有有效的表决权,提高了危机投入的成功率,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危机投入信托的具体经营管理方式与股权投入信托基本相同。

信托投资的风险有哪些

1、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

2、信用风险

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信用风险信托产品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设计上常用的是前三种,其中信托产品中运用的保证措施主要是第三方提供担保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实践中已出现的主要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企业地方政府较特殊。

3、流动性风险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信托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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