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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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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吗?

一、《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二、国家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人群:1、证券从业人员2、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3、现役军人以上人员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买卖基金和债券。

证券从业人员能否自己买卖股票?

展开全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开设A股证券账户: (1)证券主管机关中管理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员; (2)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中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4)与发行人有直接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5)其他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关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没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的人员; (7)由于违反证券法规,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其证券交易,期限未满者; (8)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包括武警、现役军人等。

另外,证券从业人员及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现役军人等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买卖基金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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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了吗?

北京2月9日消息 据证监会官网消息,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内幕交易案,2宗短线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深圳海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龙精密)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陈松娜与海龙精密发生多笔关联资金交易。

对于上述关联资金交易,海龙精密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予以真实和准确披露。

海龙精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20条、第60条规定。

鉴于当事人存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海龙精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陈松娜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张家龙和罗雪娥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上海飞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田通信)时任董事邹文杰系飞田通信收购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邹文杰利用“周某鸣”新三板证券账户买入“飞田通信”26,000股(复权后为34,000股),没有违法所得。

邹文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邹文杰处以4万元罚款。

2宗短线交易案中,一是截至2016年2月28日,林广茂控制使用的“林广茂”账户和“赵某馨”账户合计持有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冠豪高新)股票占冠豪高新总股本的6.88%。

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买入“冠豪高新”3,307,747股。

2016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卖出“冠豪高新”12,298,744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林广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是徐自发在担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董事期间,于2016年11月24日控制使用“徐自发”账户买入“格力电器”575,300股,于2017年5月22日卖出“格力电器”400,825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

事后徐自发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了报告,并主动向公司上缴了所得收益。

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徐自发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2007年11月7日至调查日,贾俊琪就职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述期间内,贾俊琪利用“贾某兰”“高某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盈利约34.3万元。

贾俊琪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没收贾俊琪违法所得约34.3万元,并处以约34.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为什么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或者买卖股票

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可否持有和买卖股票的问题,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和规定。

有些国家允许证券业的从业人员可以持有股票及进行股票的交易,但规定这些人员在买卖股票时,应当将各次交易成交的情况予以申报,以使其他投资者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在我国境内,投资者进行证券二级市场上的证券投资,买卖证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资格。

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即在股票等依法核准发行的证券在正式交付投资者之前,不得进行转让或者交易。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了吗?

展开全部 北京2月9日消息 据证监会官网消息,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内幕交易案,2宗短线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深圳海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龙精密)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陈松娜与海龙精密发生多笔关联资金交易。

对于上述关联资金交易,海龙精密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予以真实和准确披露。

海龙精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20条、第60条规定。

鉴于当事人存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海龙精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陈松娜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张家龙和罗雪娥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上海飞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田通信)时任董事邹文杰系飞田通信收购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邹文杰利用“周某鸣”新三板证券账户买入“飞田通信”26,000股(复权后为34,000股),没有违法所得。

邹文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邹文杰处以4万元罚款。

2宗短线交易案中,一是截至2016年2月28日,林广茂控制使用的“林广茂”账户和“赵某馨”账户合计持有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冠豪高新)股票占冠豪高新总股本的6.88%。

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买入“冠豪高新”3,307,747股。

2016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卖出“冠豪高新”12,298,744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林广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是徐自发在担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董事期间,于2016年11月24日控制使用“徐自发”账户买入“格力电器”575,300股,于2017年5月22日卖出“格力电器”400,825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

事后徐自发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了报告,并主动向公司上缴了所得收益。

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徐自发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2007年11月7日至调查日,贾俊琪就职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上述期间内,贾俊琪利用“贾某兰”“高某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盈利约34.3万元。

贾俊琪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没收贾俊琪违法所得约34.3万元,并处以约34.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小伙帮人炒股提成不到3万为何收到数十万罚单?

展开全部 小伙帮人炒股1.7亿, 提成不到3万却收到数十万罚单。

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

昨天(5月25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对5宗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华安证券时任员工谢竞违法买 卖股 票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引起关注。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案件时有发生,这起案件为何会引起特别的反响呢?原因在于这个90后在从业期间帮人炒股累计成交金额近1.7亿元,获得的交易佣金提成仅2.9万元。

同时,算上谢竞利用妻子账户炒股盈利的2.7万元,违法所得共5.6万元。

广东证监局对谢竞给予警告,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4万元的罚款。

帮人炒股成交1.7亿,仅获佣金2.9万 根据广东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谢竞出生于1990年9月,2011年7月6日至2016年11月21日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丽江花园证券营业部任职。

从业期间,谢竞的违法行为包括: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26日,谢竞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实际控制并使用其妻子“黎某裕”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作出交易决策并使用多台个人电脑及多台华安证券营业部电脑操作下单,上述交易盈利合计为2.7万元。

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谢竞不仅自己炒股,还以证券从业人员身份,私下接受客户何某梅、张某华、谢某群委托,与账户所有人共同控制并操作“何某梅”、“张某华”、“谢某群”3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成交金额近1.7亿元。

对上述交易,谢竞获得交易佣金提成2.9万元。

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谢竞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万元,并处以5.4万元罚款; 二、对谢竞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9万元,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6万元,并处以20.4万元的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时有发生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然而很多证券从业人员面对诱惑管不住自己的手。

近年来证监会通报了不少违法买卖股票的案例。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财汇大数据终端统计显示,今年以来,至少有超过10位证券从业人员因为违规炒股等违规行为被监管层开出罚单,涉及至少10家券商,有中金公司、恒泰证券、太平洋证券等。

实际上,目前我国一直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采取全面禁止的态度。

不过,近年来,有关“解禁证券从业者炒股”的声音也是不断,去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就建议,修改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限制。

对于是否允许证券从业者炒股,经济学家宋清辉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国外的成熟市场,证券从业人员合规合法持有股票是正常的,而我国当初在这方面作出限制,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环境不成熟、为了防范内幕交易。

如今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和诚信程度不断提高以及证券法的逐步完善,解禁和规范证券从业者买卖股票也在情理之中。

” 另外,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中国基金报报道,有券商人士表示,在利益驱动和经营压力下,不少机构对这种违规代客理财违往往采取“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这也是近年来违规代客理财屡见不鲜的原因。

来源:网易新闻

证券从业人员有几个不炒股

一是内幕交易行为。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应该毫不手软,坚决严打。

在轰动全国的“高淳陶瓷(600562,股吧)内幕交易案”中,原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的妻子陈巧玲被刑拘后,其所在的南京证券初步认定“陈巧玲涉嫌违规的问题属于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治理结构无关”。

虽然该内幕交易案的内幕消息来源初步确定并非担任相关上市公司重组财务顾问的金融机构,而是担任重组“操盘手”的地方经济部门官员,不过该内幕交易案依旧是一个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与内幕交易案夹杂的典型案件,以此为鉴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现象进行管理制度上的反思、补漏,有利于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是违规代客理财。

作为具有信息和资金优势的群体,证券从业人员中的一些族群具有先天的“谋私”条件,利用个人和亲属账户炒股因为具有容易被发现等劣势,但是用自身资源优势与私募基金、游资等进行“合作、配合”,乃至直接操盘进行代客理财,则是安全度非常高的违法违规行为。

这类现象容易滋生以权肥私、侵害公众及自身所在机构服务对象利益、在下跌趋势中容易引发诉讼官司等负面影响,所以,这类隐患应坚决予以铲除。

三是“老鼠仓”行为。

对“老鼠仓”行为要加大“电压”,增大威慑力。

在股票型基金和券商自营业务中,“老鼠仓”的发生已经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

基金和券商的仓位及资金优势,使一部分证券从业人员在证券市场“价量关系”规律中具有相当的谋私优势,利用基民和公家的资金来给自己或者亲属的账户以及其他实际控制账户“抬轿子”,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

所以,“老鼠仓”行为是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中最需要加强电压的“高压线”。

中信证券员工被处罚 证券从业人员到底能不能买卖股票

可以买股股票,只是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拓展资料:证券法,是指有关调整证券的发行、买卖和其他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提供法律保证和限制的行为规范,它以证券交易法为主,同时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等法规中有关证券的相关条款。

《证券法》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的法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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