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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什么意思

枝寅分享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准备金的一种,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上一个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实际未付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所作的资金准备。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对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什么意思吧。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什么意思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作赔款准备金。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目的在于保证保险企业承担将来的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权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特点

一是未决赔款一般是以保险金形式支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确定的,因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其支付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

二是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全部转化为保险金。

三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方式比较单一,即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从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中足额或者基本足额提取。

需要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情形

1、已经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请求。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已经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出来索赔。对于索赔要求,保险企业往往要经过核查手续,如勘定该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内、审核损失金额是多少等等。在处理理赔之前,可以先从保险费中扣除一部分资金,转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

2、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请求。也就是说,保险企业已知保险事故发生,但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因种种原因未提出赔付要求,且在索赔时效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企业有义务支付,因而保险企业需提留资金准备。总之,无论如何,保险企业对未决赔款在核算时应事先提存储备,以备赔偿或给付时支用。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金额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出金额要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从当年的自留保险费中足额提取。这里所说的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企业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除去因分保而支付的再保险费所剩余的保险费。

《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第七十七条规范:保险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的准备金,其提取金额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计提。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式

未决赔款准备金对非寿险企业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负债项目之一,如何科学准确地对其实行估算具备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内许多学者都对此做了研究。李中杰、孟生旺和袁卫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作了详细的论述,并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实例。吴清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加强未决赔款经营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张徐和闫建军对我国常用的几种估算方式实行了较系统的评价。下面简要对现有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式实行总结。

1.逐案估计法(Case-By-Case Estimating Method)。就是理赔人员对已经报告的全部赔案实行逐案解析判断,作出每案赔款额的估计数,然后汇总得出总的未决赔款估计数。基本思想:检查赔偿案件的登记表,由理赔人员对尚未解决的案件实行解析,估计每案的赔款额,加上少数尚未报告的赔偿案件的估计金额,汇总即得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然后加以适当的修正。这种方式对索赔金额确定、索赔频率较低、个案之间索赔金额差异较大、平均索赔金额难以估算的险种较为适合,如企财保险、火灾、信用保证险等。对其他险种,如机动车辆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该方式就不一定适合。此方式几乎完全凭估算人的主观判断,而事实上任何案件都要有损失理赔人和当事人的磋商,任何悲观和乐观的人为因素都会造成估计偏差,另外由于还要考虑很多诸如通货膨胀、理赔后果等非人为因素,估计数额也难免有偏差,而且此方式耗时费力工作量大,无法对(IBNR)的未决赔款实行统计。

2.保费比例法。基本思想:就是按照本年度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估算未决赔款。据了解,目前国内只有个别保险企业采用这一办法,提取比例大概是本年度保费收入的10%左右。用保费比例法的优点是简洁、明了,但是这一方式缺少科学依据,可靠性较差。

3.平均法。基本思想:依据保险企业的历史数据计算出每案赔款额的平均数,再根据对将来赔付金额变动趋势的预测加以修正。这一方式不依据个人主观判断,适用于索赔案多但索赔金额不大的保险业务,这些待决案件的金额大体相同,或其金额有大体相当的配比率,如汽车车身保险。但平均价值法将赔款的持续时间计算在内,所得的平均赔付额随赔款持续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此法不适合理赔延迟时间较长的险种。

4.赔付率法。基本思想:用该类保险所假定的赔款率来计算最终赔付数额,未决赔款额是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相关理赔费用而得出。如汽车车体责任保险,实践中一般用60%的估计赔付率,最终赔付额是满期保费的60%,再减去已付的赔款及理赔费用的余额,即为未决赔款准备金。这种方式简单易行,但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可能有较大的出入,此时按该方式计算出的准备金不准确。由于假定的赔付率和实际的赔付率必然有出入,所以本法无法回避它的自身缺陷。

5.链梯法 (Chain Ladder Method)。基本思想:与平均法非常接近,它是在流量三角形(Run-off Triangle)的基础上最早进展起来的一种方式,它依据流量三角形中的各列的比例关系来外推预测未来索赔数据的值。保险企业将索赔数据(如赔付额、索赔次数、逐案估计值等)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和赔付额支出的年度实行交叉排列,组成三角形的格式,此表格被称为流量三角形。流量三角形从左下角到右上角的对角钱上的元素代表在每一日历年度的赔付额。

链梯法的基本假设为:不存在外来影响因素,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结算率的变化以及法律规范的变化等等;在出险与其理赔之间的延迟时间上的分配相对稳定,每一案发年的赔款支付方式稳定。

链梯法计算简单方便,而且当实际状况与上述假定吻合时,预测结果较为精确。但是,当实际数据与假设条件不符时,它还存在以下不足:

(1)有偏估计。链梯法要求各变量间是相互独立的,但实际各变量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所以通常得出的估计为有偏估计。

(2)稳健性较差。链梯法对于观察值的变化极为敏感,即便是个别数据的变化,都会对估计结果造成较大的影响。

(3)忽略了外来影响因素。在实用时则必须考虑诸如通货膨胀、未满期保险责任组成的变化等因素影响。

为此,研究人员对基本的链梯估算法实行了改进,紧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考虑通货膨胀的链梯估算法。用通货膨胀率将所有各年的赔款支出折合为“不变价格”,并依此实行计算;然后将所得各量换算为现值。

(2)改进的链梯估算法。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基础上,再考虑保险企业理赔政策的修改、有关法律规范的变化等,用区别年份的结算率的差别来改进原来的计算。

(3)“伦敦链”直线法。引入线性回归的思想实行赔款额直线的拟合,并据此求出各起始年对应的最终赔款额的估计值。

6.平均赔付额法。链梯估算法虽然实行了许多改进,但它仅仅是根据赔付额数据预测保险企业的未决赔款,而忽略了索赔次数数据,这事实上造成了部分信息的损失。平均赔付额法可以将索赔次数考虑在内。

平均赔付额是指赔付额与索赔次数的比率。平均赔付额模型根据索赔次数区别的统计口径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PPCI(Payments Per Claim Incurred)。已发生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经发生的索赔(包含已经发生但未报告的索赔——IBNR)。

(2)PPCF(Payments Per Claim Finalized)。已结案索赔的平均赔付额,其中的索赔次数是指已结案索赔次数。

利用平均赔付额法估计未决赔款准备金时,要求假设区别事故发生年的平均赔付额是相对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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