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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枝寅分享

意外伤害保险为我们的出行提供了一份保障,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都需要我们签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个合同里都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以其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给付条件,当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协议。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保险合同性质的双重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其主要功能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遭受的损失,且保险金依伤害程度而定,因此具有财产保险的属性;另外,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为人的身体,且为定额给付,具有人身保险的特征。所以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险还是属财产险一直无法定论。如日本规定,伤害保险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附加于寿险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我国保险理论界及保险立法则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列入人身保险范畴,《保险法}第91条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保险事故的特定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提供的一种抗御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人身保险,只有在保险法论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的、外来的、剧烈的事故造成了死、残、伤结果,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既不承保被保险人的生存和自然死亡事件,也不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身体伤害、残废或死亡。但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保险人承保一般伤害保险所不保危险。

3、保险期限的短时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除附加于寿险合同中的伤害给付条款外,一般均采用一年以下短期保险形式。这主要是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所决定。首先,许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能采用短期保险合同,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其次,被保险人所处的危险因素也常在变动之中,不宜订立长期保险合同。

4、保险费率的不确定性。由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行为、年龄、性别的差异,遭受伤害的机率也不同,故保险费率因人而订。

5、危险事故的可推断性。即在合同期限内如发生意外,可在一定条件下推定为被保险人遭受到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给付保险金义务。一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均规定,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外来之突发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可能受到伤害或死亡,但未发现本人踪迹,在户口登记中记载失踪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发现下落,保险人将依照伤害死亡的条款先垫付保险金,即采用推定死亡的办法。而人寿及健康保险则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有生存、死亡或疾病的事实,这些都是直观可见或有实在的凭证存在的。

保险期限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因保险种类不同而别,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多为一年,而被保险人自己投保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则与旅途期限相同。

除外责任

(1)故意自杀。自杀是有意识的行为,不属外来、意外事故,因而应属除外责任。

(2)疾病。疾病是来自身体内部原因,不属外来因素,故应免除责任,疾病及其所致残致死,可投健康保险。

(3)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因犯罪而受法律制裁,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防卫过当致残致死,均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因违反民事、行政法规而伤残死亡者,从其约定。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险人一般应承担责任。

(4)冒险行为。是指被保险人本来可以避免的危险,但仍有意识地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中而引起的伤亡。因为这是可以预料的危险,不属意外,故应免除保险人责任。但对于法律允许、道德提倡的冒险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保险人仍应承担责任。如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行为所引起的伤害,保险人仍应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5)服毒。被保险人服毒或接触毒品而受伤或致疾、致死者、由于不易区分意外或故意,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除外,以防难以举证缠讼。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说明属于意外中毒,尤其是因为他人原因而食物中毒或注射针剂中毒或他人投毒,泄露毒气、毒液而致伤残、死亡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

(6)煤气。煤气中毒与自杀不易区分,为免除争议,一般均在合同中列明“不论意外或故意,直接或间接原因之煤气中毒均为除外责任。”

(7)酗酒。是指饮酒过量而失去常态、理智不清的程度。因酗酒而致自身伤残、死亡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但因酗酒而失去自制或反应能力被第三人打残或打死,保险人应否负责,一般应在合同中订明。如果未明确约定,保险人则应负责给付。

(8)战争及类似战争所造成的伤害及死亡。因该保险并未包含此种危险,保险人不予负责。

(9)核辐射所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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