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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信托基本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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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可以成为信托财产。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企业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入于企业股权。股权信托中,如果受益人为企业的员工或经营者,则称为员工持股信托或经营者持股信托。

基本的股权信托关系紧要有两种,一是股权经营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企业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经营管理和处分;另一种是股权投入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投入企业股权并实行经营管理和处分。在股权投入信托中,受托人以信托资金等所投入的企业股权,其所有权自然地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信托财产则由初始的资金形态(逐渐)转换成了股权形态。

股权信托的特征

(一)最终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可能是企业股权、资金或其他财产,如果信托财产是后两者,经过受托人的经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将(逐渐)转换成为股权形态。

(二)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可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经营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经营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经营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实行独立的经营管理和处分。

(四)股权投入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入回报,而不紧要是对目标企业实行控制。股权投入信托的实质是资金信托。股权经营管理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经营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权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经营管理。股权经营管理信托的实质是财产信托。

股权信托的意义

股权是财产权的特殊形式,也是普遍存在的财产权利形态。股权包含所有权、表决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产权属性,具备标准化、可分割的特点,这决定了股权信托有着广泛的运用空间。譬如,利用股权信托灵活而富于创造力的股权经营管理功能,可以为企业建立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提给良好的运作平台,而股权信托的投融资功能和特有的屏蔽效应,则有助于企业开展特定目的的股权投入、股权收购或股权融资行为。

一个典型的应用设想。以上海市金融业为例,目前上海市金融企业股权紧要分散在市属投入企业中,股权分散,控制力差。从国资部门的角度来看,即使是转让其中部分股权,也难以产生有竞争力的价格。作为整合各投入企业所持有的金融资源,可以设立上海地方金融企业股权经营管理信托,由上海市国资委牵头对同一金融国企的零散股权设立股权经营管理信托,由信托企业作为受托人来参与目标企业的经营与经营管理,并在适当的时机转让股权或者对目标企业实施做强做大战略。

股权信托的两种基本类型

一、投入理财型股权信托

投入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通常业界所说的信托机构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入回报,而不是对上市企业实行控制。委托人设立投入理财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投入股票而实现合适的危机收益目标。委托人之所以选择股权信托的方式来实行理财,是因为委托人看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具备的专家理财能力。在投入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本身对利用股票表决权来参与上市企业的经营决策并不感兴趣,所以,委托人倾向于把表决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同时,由于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具备专家理财能力,而委托人本身缺乏专家理财能力,所以,在投入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也倾向于把决定股票买卖的处分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所以,在投入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考评的是受托人综合运用股票处分权和表决权所能给委托人实现投入回报的能力。所以,对于投入理财型股权信托来说,信托机构所作的股票处分和投票表决决策体现的都是信托机构本身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委托人本身的价值判断。

最为典型的投入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契约型股权证券投入基金。契约型股权证券投入基金是在《信托法》基础上,通过引入证券投入基金立法来对其信托关系结构和操作结构实行标准化,而形成的一种标准化的大宗信托产品。在契约型股权证券投入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则为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和基金托管机构,信托财产紧要是以上市企业股票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标准化的信托结构中,委托人把信托财产中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全部转移给了负责基金投入决策的基金经营管理企业,而基金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则全部转移给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履行着基金资产保管的职责。所以,委托人不能限制基金经营管理企业行使上市企业股票的表决权,委托人和上市企业实际上是相互隔离的,委托人不可能对上市企业构成控制关系。委托人所能做的只是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通过表决来选择基金经营管理企业。另外,由于股权证券投入基金采取的是分散投入策略,法律法规也规范基金对一只股票的投入不能超过上市企业总股份和基金净资产的一定的比例上限。比如,我国《证券投入基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企业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经营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基金合并持有一家上市企业股票,不得超过该企业总股份的10%。因而,证券投入基金在客观上也不会对上市企业形成实质的控制。

二、经营管理型股权信托

经营管理型股权信托可以说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经营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票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经营管理。委托人设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信托持股来达到特定的股权经营管理目的。对于经营管理型股权信托来说,委托人注重于自身对上市企业的控制力,所以,和股权相关的表决权和处分权实质上只是部分转移给受托人的。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缔结股权信托合同来具体规范,受托人以何种方式来行使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使得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实现委托人或者委托人的关联方对上市企业的表决控制力。

典型的经营管理型股权信托结构之一有如美国企业法中所定义的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所谓表决权信托就是委托人通过表决权信托协议把股票过户给信托机构,而信托机构则发给委托人受益凭证,该受益凭证可以转让。在表决权信托中,信托机构把股票红利以及其它期间收益都转手给受益凭证持有人,信托机构的功能只是按照表决权信托协议中的相关规范来行使表决权和股票的处分权。信托机构利用表决权信托来参与上市企业的决策投票或者对该股权实行处分,体现的并不是信托机构自身的决策判断,而是体现表决权信托合同中规范的决策方(受益人本人,或者其它第三方)的决策意志。

1984年美国的商业企业模式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1984)对设立表决权信托协议作出了三条最低设立条件要求规范。一是表决权协议期限不能超过10年,但是可以在期间办理延长手续,每次延长为10年。二是表决权协议必须由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该协议必须送交给相应的上市企业备案。三是股权由委托人过户给信托机构后,信托机构必须出具一份表决权信托的受益人名单,并把该名单和表决权信托协议送交给相应上市企业备案。这种备案的目的是向上市企业的其它未参加表决权信托的股东披露这种表决权信托关系。除此之外,美国许多州还要求表决权信托设立的基本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只有符合上述法定要求设立的表决权信托才是合法的表决权信托。

美国的法庭并不是简单地从是否采取了信托这种方式来判断一个表决协议是否为表决权信托。只要具备了表决权信托的紧要本质特征,法院就认定该表决协议本质上就是一个法律上所定义的表决权协议,并要求该协议必须履行上述法定设立和登记程序。

在美国,表决权信托常被用于上市企业资产重组和企业分拆历程中,以便对重组企业控制权实行临时性的接管,以平衡利益各方对企业的控制。

按照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设立的雇员持股计划(ESOP)是另一典型的经营管理型股权信托。一个合规设立的ESOP计划能够获得延迟支付资本利得税的税收激励,目前美国企业设立的ESOP数目已超过11000个。所谓的ESOP就是企业的雇员整体上以某种方式来获得融资(如企业借款,银行贷款或者企业退休基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自己企业的股票,从而使雇员整体上成为企业股东的一种员工激励机制。企业的ESOP计划委员会把ESOP资金以及用ESOP资金来购买的企业股票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受托人来经营管理。ESOP计划持有的股票是记在受托人的名义之下,受益人为企业雇员。 ESOP计划持有的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通常不赋予给雇员个人,而是由受托人按照企业ESOP计划委员会的指示来统一行使。所以,ESOP计划股票的表决权和处分权通常是由ESOP计划委员会来控制的。由于ESOP计划委员会通常受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控制,所以ESOP计划持有的自己企业股票的表决权和处分权通常由企业经营管理层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层对ESOP计划的表决权和处分权的控制增强了经营管理层对企业的控制力量,这对企业的收购和反收购具备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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