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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运用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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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富科技投入方式,实现科技与资本的双轮驱动

基金投资能够丰富中央企业科技资金的投入方式,实现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为企业创新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传统科技资金都是以经费的形式直接下拨给各单位,而基金投资则是以股权为纽带,与内部已有的中小型科技公司、创新平台和各所属单位的技术中心等创新主体产生深度结合,充分发挥金融对于科技创新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同时,实现科技与资本的双轮驱动。

2.推动科技投入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基金投资的方式能够有助于科技经费的“松绑”,更加遵循科技活动规律和特点。传统科技经费拨款的形式对于经费使用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和审核,但并不注重成果的产出效益。而基金投资的方式则是为被投企业注入一笔科技资金,在经费使用、设备采购、激励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实现权限下放,转而是向被投企业要产出效益和经济效益,这种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调动和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创新、创业和创利有机结合起来,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通道,成为科技投入体制机制创新的有效手段。

3.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推手

在传统科研经费支持的基础上,拓展运用基金投资的手段,这一方面能够加大科技经费的投入力度,将政策性补贴资本化,满足国资委对于各中央企业科技经费投入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企业自身的科技产出成果,引导科技创新资源服务中央企业自身的主业发展。中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更需要兼顾经营质量和效益,科技创新的成果需要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效益中体现出来。因此,基金投资的方式是更好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也是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推手。

4.整合企业内外部科技资源的平台

基金投资是科技资金“拨改投”的重要转变方式,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拨投并举”的全新局面。有别于传统科技经费模式,基金投资能够帮助引入社会资本、非公经济参与中央企业的科技创新工作来,这一方面,发挥资本对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引入增量资金助力企业内在发展,另一方面也能够补充外部创新力量,在合作过程中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实现各方合作共赢。此外,基金投资更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载体,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单位的合作与协同,整合企业内外部的创新资源。

5.助力和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化,各中央企业在聚焦主业的同时,也面临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国资委也已将技术进步要求高的中央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因此,以基金投资的形式不仅将加快自身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速度,更能够广泛吸纳和联合新领域创新资源,促进企业在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与拓展,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核心竞争优势,进而推动企业的转型升级。

中央企业运用投资基金促进科技创新的问题与难点

1.科技投资风险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体系的兼容

国资委对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有着严格要求,例如,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按照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等。上述管理要求虽然为中央企业构建了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但客观上也会导致中央企业忌讳开展高收益、高风险的科技创新投资,如果顶层设计层面缺乏更进一步的明确意见,可能会间接导致科技创新基金投资的寸步难行。

2.中央企业内部可选标的范围相对有限,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从基金投资的角度来讲,除了会着重关注标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创新能力、产权归属、市场规模及成长性等基本信息外,更加会关注核心团队成员的稳定性与参与力度,而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核心团队成员是否愿意持股。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要求,目前各中央企业内部可供选择并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公司并不多,各二级单位的科技创新力量主要还是依附于所在单位,以事业部或是技术中心等非法人形式存在,且科技创新团队对于基金投资后的员工持股等问题尚存在疑惑,需要更加有力、明确的支持政策出台。

3.市场化运作水平不高,难以吸引外部投资人参与    从基金投资标的选择上,目前还是以投资中央企业内部科技项目、科技型中小公司为主,优质项目欠缺,符合投资标准的可投项目不足,难以真正吸引逐利的社会资本;从基金运作管理机制上,因基金管理人主要为中央企业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决会成员主要由中央企业委派,行政干预仍然较多,容易陷入国有企业管理的惯性思维,决策审批流程长、决策效率不高,导致市场化效应减弱,降低了外部投资人的参与积极性;從基金退出运作上,2020年2月出台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产权的权益登记问题作出了明确,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实操问题仍然存在法律空白,导致基金退出可能存在合规运作风险。

4.基金退出渠道有限,难以真正采用市场化机制

投资基金参与科技创新的本质目的并非是长期持有科技成果,更多的是期望扶持科技成果研发与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在合适时机顺利退出并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然而,目前中央企业整体的投资管控体系,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向外部出售资产并获取收益的方式很难具有普适性,并且涉及到知识产权归属、员工关系等问题。而退出途径如是由原控股股东以固定价格回购标的企业股权的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未来回购资产的价格,但也导致外部机构参与投资的积极性降低,且容易陷入“明股实债”模式中。

对策与建议

1.分解和落实投资责任,从基金整体收益水平考核投资效果

中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工作不能脱离现有投资监督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政策分解并落实投资责任。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将投资权限下放给参与主体并签订责任状。同时,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应充分考虑科技创新活动的特性,应允许一定的投资容错机制,且单个项目的投资收益水平不能真实反映整体投资情况,应从基金整体的投资收益水平进行评价。

2.从融资思维转变为投资思维,鼓励真股权投资合作

尽管近年来中央企业已广泛地运用产业基金的手段推进项目,但多数情况下,仍按照债性思维对待社会投资人,社会投资人在整个项目的运作过程中尚未发挥价值。而面向中央企业科技创新主体的基金投资人,则更多将是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进来,应该鼓励基金投资人参与被投企业的管理与公司治理,为被投企业赋能。因此,中央企业在发起设立基金引入投资人的阶段,就应该以真股权投资的思维做好基金制度设计,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寻求合作方,既能够分享中央企业成长红利,又能够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最终实现合作的双赢。

3.加大基石投资人的出资力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从目前市场上科创基金运作情况来看,保险、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资金由于其风险偏好所致,对于科技创投基金的参与度较低,而中央企业基金发起人一般作为基石投资人在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鉴于科技创投本身就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建议首先应加大基石投资人的出资力度,可适当提高至50%,积极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引入社会民间资本甚至外资参与,在政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择机引入保险资金,充分发挥保险系资金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优势,多方撬动资金参与中央企业科创工作,同时为中央企业混改提供新的解决思路。

4.探索构建阶梯型的收益分配机制

以基金方式促进中央企业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应按照统一引导、市场运作、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设计,创新基金收益分配机制,探索构建阶梯型的收益分配方式。在不突破中央企业现有投资监管体系下,给予科技创投基金适当的政策倾斜,把基金作为创新金融产品和有效资本手段,根据具体项目经营管理模式和风险收益情况,在收益分配机制上通过阶梯型分配设计,当投资回报超过约定水平门槛收益率标准时,适度让利给相关合作方,充分调动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的积极性。

5.建立科技团队与基金团队的跟投机制,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

以基金投资的方式其实质就是采用完全市场化方式,打破传统科技资金的拨款模式。因此,也需要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要求科技创新团队和基金投资团队进行相应跟投,承担投资责任并分享投资收益。这不仅是在工资总额体系之外,为核心科技人员创造在岗创新创业的平台,分享企业成长的红利,也能够规避道德风险,让科技团队成员、基金团队成员与标的企业深度捆绑,促使各方投入更多精力参与被投企业的投后管理,有助于被投企业的发展以及基金的顺利退出。

6.丰富基金投资的退出机制,允许原控股股东以公允价格回购

基金投资人不是以长期持有股权、深度参与企业经营作为根本目的,最终仍是需要以合适的方式实现退出。应当看到,随着科创板的推出与完善,包括部分中央企业在内的多家A股上市公司开始谋划分拆上市。为此,应加强研究和推进运用资产证券化手段协调基金投资人的退出。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股权流动性所具有的特性,在不具备资产证券化退出的情况下,允许原控股股东以公允价格进行股权回购,这能够保证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也能够避免出现“明股实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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