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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商业银行员工骗贷用于挥霍 银行无法清收 5年后选择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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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判决书披露,2010年9月至2013年7月,高某就职于本溪市商业银行,依靠工作的便利,冒用多人身份,伪造房屋所有权证,骗取银行贷款125.5万元,其中60万元为高某伙同田某共同骗贷,所有钱款均被高某与田某用于个人挥霍。

2018年8月,本溪市商业银行到机关报案。判决书显示,早在2014年,高某就因为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服刑于抚顺市,所欠本溪市商业银行的欠款已经无法清收。

2019年11月11日本溪市明山区人民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认为,高某身为银行信贷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田某伙同高某犯罪,数额较大;两人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高某因此获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田某获刑3年6个月。

判决后,高某和田某不服,向本溪市中级人民上诉。2020年6月,本溪市中级人民再度审理,并发现两人的部分犯罪事实有误,且采纳部分上诉意见,最终判处高某有期徒刑5年10个月,田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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