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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交易以“手”为买卖单位一手的股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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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一个完整买卖单位(即完整 1 手)的证券,香港市场称之为“碎股”(内地称“零股”)。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不会为碎股进行自动对盘交易,但是系统内设有“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供投资者进行碎股交易。交易所参与者可在交易系统的指定版页挂出碎股买卖盘,供参与者自行挂盘配对。通常,碎股市场股份价格会略差于完整买卖单位市场中同一股份的价格。价格低于港币0.01元的证券即使属于完整的1手,但是因为价格已低于完整买卖单位市场中的交易最低价,也可在“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交易。

港股交易每个买卖盘最大为3,000手,同时,最大股数限制是99,999,999股。

由于港股的每手股数是由上市公司决定,因此,理论上可能出现因某公司每手股数过大使得在未达到3,000手的情况下就达到99,999,999股的上限规定。可以说,港股交易的最大交易手数以99,999,999股数除以每手股数,或3,000手中的较小者为准。

参考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指南》、《港股通基本交易规则及深港两市差异》

港股通投资者参与联交所市场碎股交易要注意什么?

目前,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而不能买入。
提示投资者,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不接受输入价高于或等于完整买卖单位最低价下限(如股票为0.01元)且股数等于或超过一个完整买卖单位(即一手)的买卖盘来进行半自动对盘。此外,价格低于港币0.01元的证券即使属于完整的一手,但是因为价格已低于完整买卖单位市场中的最低按盘价,也在“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交易。举个例子,如果一只股票的按盘价已低至港币0.01元,那么投资者在碎股市场输入的买卖价仍然可以低至系统设定的最低输入价:港币0.01元。不过,当一只股票的按盘价已低至港币0.01元,那么有关证券的输入价上限同样不得偏离按盘价9倍或以上。

港股通业务碎股买卖的规定?

港股通业务碎股买卖一般有以下规定:
1、港股通客户不足一手的碎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仅有限价盘;
2、系统内设有零股卖出菜单来供港股通客户进行碎股交易;
3、价格低于港币0.01元的证券即使属于完整的一手,也是可在通过零股卖出菜单交易。

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如何交易?

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不会为碎股提供自动对盘交易,而是在系统内设有“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供碎股交易。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港股通股票“碎股”怎么交易

您好,

少于一手,即少于一个完整买卖单位的证券,香港市场称之为“碎股”(内地称“零股”)。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不会为碎股进行自动对盘交易,但是系统内设有“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供投资者进行碎股交易。联交所参与者可在交易系统的指定版页挂出碎股买卖盘,供参与者自行挂盘配对。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对于碎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价格低于港币0.01元的证券即使属于完整的一手,但是因为价格已低于完整买卖单位市场中的交易最低价,也可在“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交易。举个例子,如果一只股票的按盘价已低至港币0.01元,那么在碎股市场输入的买卖价仍然可以低至系统设定的最低输入价:港币0.001元。不过,当一只股票的按盘价已低至港币0.01元,那么有关证券的输入价同样不得偏离按盘价9倍或以上。

可以联系您的证券开户行及平台看看是不是可以帮进行交易,碎股一般会被低价被收购。

投资者如何买卖港股通股票?使用哪种货币?一手的股数是多少

  符合开户条件到具有权限的券商营业部开通即可。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

  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中国结算、香港结算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会员对委托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第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试点办法》、本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包括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送本所。

  第五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试点办法》和本指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会员与个人投资者签署港股通交易委托协议前,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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