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持有股票不知道怎样索赔
股票索赔流程怎么走
证监会(局)立案调查 —— 行政处罚告知 —— 股民准备索赔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 法院立案 ——审判
1、调查时间一般6个月,最短的37天(雅百特),最长二年以上。一旦被立案调查,说明已掌握违法的初步证据,被行政处罚是大概率事件。
2、处罚是法院立案的前置程序,一般在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下达后法院才会正式立案。
3、管辖法院: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审判期限一审6个月以上,二审6个月以上。
4、股民索赔准备工作一般从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之日起就开始了,因为立案调查后的交易会对股票索赔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案调查后应及时与韩友维律师团队联系咨询。
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1、关于揭露日。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自我更正日、证监部门立案调查日、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日、调查结果(处罚)告知日都可以作为揭露日。揭露日以前卖出的股票、揭露日以后买入的股票都无法获赔。
2、系统性风险。法律对之没有具体规定,法院会根据同期大盘指数下跌的幅度,在计算损失时相应的扣除一定比例的系统性风险。各地法院标准不一,大致在50%--80%。
四、退市风险警示及立案调查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立案调查后,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发布暂停上市风险警示公告,主要内容是公司存在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而被退市的可能,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我们认为只是按照规定“例行公事”,从近几年信披违规案件处罚情况来看,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而退市的可能性非常小,一般都是责令改正、罚款、警告、市场禁入等,投资者不必太过在意。
立案调查期间,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定向增发。如被行政处罚,主板中小板公司一般不会影响定向增发,创业板公司36个月内不得定向增发。
凯迪生态被立案的原因真相是什么?
凯迪生态被立案:涉信息披露违规 受损股民可维权5月8日,凯迪生态发布一则《关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性公告》。5月7日,凯迪生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凯迪生态立案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凯迪生态自上一年11月16日开始停牌至今仍未复牌,而更令人咋舌的是公司迄今还未披露2017年年报及2018年一季度报。5月7日晚间,该公司曾发布了《中诚信证评关于关注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公告》。公告显示,2018年4月23日与4月27日,公司两次发布公告称,因年报编制及相关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延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此外,2018年4月28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7日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现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上述定期报告,故公司将延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一季度报告。延长期限不超过2个月。同时,若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则面临退市、暂停和终止交易的风险,公司称“争取2018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但不排除最终无法按期完成的可能性”。
另外,同样是5月7日晚间,凯迪生态另一则《关于公司中期票据无法按时兑付的公告》披露了公司无法到期足额支付中期票据“11凯迪MTN1”本金及利息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该期中期票据构成违约。
谢良律师对此表示,此次立案调查具体是哪方面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还有待证监会调查结果,不过,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被调查后最终被处罚是大概率事件。一旦该公司因信披违规最终被处罚,部分在2018年5月7日前(含当日)买入且在5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凯迪生态的推定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
“这类案件,目前行政处罚是民事索赔的重要依据。民事案件中确定索赔的区间段时,一般是信披违法实施日至违法行为被首次揭露之日前买入,揭露后卖出或持有产生亏损的可以索赔。
现在对凯迪生态的处罚没下来,但根据以往类似案件,一旦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均有机会索赔。”谢良进一步解释称。
资料显示,截至2017年9月30日,凯迪生态流通股股东达61884人。
虽然暂未能预测凯迪生态复牌后的股价走向,但预计目前大部分的持股投资者都将会受到该次事件的影响。
关于"东方电子"索赔方面问题(最佳答案追加100分!!)
股票作价6.39元/股予以赔偿
案件进入全面解决阶段
上周六,东方电子(000682)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法院主持下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公开调解,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的100多名代理律师、投资者代表以及被告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集团)董事长杨恒坤等人均到场参加。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确定了该案调解的基本框架,并获得了与会代理律师和投资者代表的广泛认可,这也标志着这场旷日持久的民事诉讼案即将进入全面解决阶段。
框架协议基本达成
双方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包含五大部分,涵盖了案件解决中涉及的若干普遍性、原则性问题,为案件的全面解决搭起了基本框架。
调解书的主要内容首先是赔偿主体的确认,要求主体必须为依法确认合格且应予赔偿的原告。第二点内容为赔偿数额依据,确定了在青岛市中法依法确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基础上所计算出的投资差额损失及印花税、佣金、利息,并扣除系统风险后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为调解赔偿数额的依据。第三是赔偿方式以及股票的作价,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赔偿原告损失,股票以每股人民币6.39元计价,依据青岛市中院确定的实际差额损失数额确定赔偿股票数量。第四点是关于赔偿进程的安排,2007年8月31日之前按上述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东方电子集团应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为原告办理股票过户手续。五是获得赔偿损失的原告的诉讼费由东方电子或由东方电子集团代为承担。
焦点问题得以确认
据悉,庭辩中的焦点问题虚假陈述事实、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已经得到确认。
虚假陈述的三个核心时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分别确认为1997年7月14日即公司1997年中报披露时间、2001年10月12日即央视《中国证券》栏目播出《东方电子原来如此》时间、2001年12月18日即交易量占到可流通股100%的时间。
系统风险将予以扣除的问题也在此次调解中得以确认。由于每个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时间有所不同,因此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将根据每个投资者情况进行个别处理。据法院方面的预计,系统风险约占赔偿标的总额的25%左右。
对于投资差额的损失的计算方法确定为移动加权平均法。据介绍,青岛市中院此前编制的损失计算软件将在损失确定中发挥作用,提高工作效率。
力争9月完成股权过户
东方电子民事诉讼案被告代理律师、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文江表示,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投资者身份和有无恶意交易的这两部分证据的交换与质证,力争在8月底前拿到法院的调解书,并在9月底前完成股权过户。由于基本框架的达成,对于其他投资者的问题,只需要对投资者主体以及有无恶意交易的问题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外,无需像前几次开庭一样,就案件的大量普遍性问题进行质证和庭辩,这将大大加快了案件解决的速度。
基本框架达成后,对于其他投资者的问题,只需要对投资者主体以及有无恶意交易的问题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外,无需像前几次开庭一样,就案件的大量普遍性问题进行质证和庭辩,这将大大加快了案件解决的速度。
先等等吧,有好多人都和你一样,
等审理结束,就一定会说该怎么办了的~!
神马索赔:神马股份虚假陈述如何进行索赔?
1、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大量的股票索赔经验及目前案件进展,提示:凡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6年12月7日期间买入神马股份(代码:600810),并在2015年12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都可提起索赔。(需要提醒的是:由于神马股份被揭露后股价大幅上涨,包括部分基准日后继续持有并盈利的投资者也有可能获赔,并不限于亏损)
2、【部分材料准备】
有营业部盖章的被索赔公司股票交易记录原件,尽量提供只有被索赔公司股票交易记录的。请从您第一笔买入该公司股票时打起,直到卖出该公司全部股票,千万不要漏掉买卖记录,打印前与营业部人员仔细核对。交易记录或对账单需显示对账区间,如2014年1月1—2015年1月1日。同时还需要打印当天的帐户持股清单。
关于五粮液股票索赔的问题
首先建议打一份相关交易的交易清单,并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盖上公章,然后再找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原因是你的情况应该符合相关的索赔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五粮液虚假陈述行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以索赔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在五粮液案中,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6年8月9日(即2006年中期报告公布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9年9月9日(即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在以往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之争,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与原告的诉讼风险。但是,五粮液案中,有中国证监会的通报加入,随后股价暴跌,因此,该案这2个日期是比较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