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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区别及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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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托型私募基金是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伙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与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具体区别如下图:

(5)合伙制私募基金与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具体区别如下图:

2、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优缺点:

(1)公司制私募基金优点:既有利于聚集社会广大的闲散资金,进行规模化投资运作,又有利于抵抗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从而提高资本收益的回报率;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缺点:双重纳税,即公司需要缴纳各种企业所得税,而投资者须就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

(2)信托型私募基金优点: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型私募基金运营成本低;信托型私募基金缺点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3)合伙制私募基金优点:设立门槛低,浪费少,投资广,税收少,合伙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过信托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减少了管理环节,避免了资源浪费;合伙制私募基金缺点是:由于没有资金托管方,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财产很难保证不被挪用,资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较难防范。

扩展资料:

私募基金的特点: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基金

风险投资:信托制,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各自的优缺点是什么?

信托制,你信任就可以托付他 你承担风险和收益,对方得一部分手续费,就如现在的各类开放基金。公司制从法律上说可能是50人以上的有限股份责任公司,你承担风险和收益安股承担风险和享受收益,若你的股份少你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可能有经营管理的权限。

有限责任合伙是50人以内的按股份承担风险和收益,这一点和公司制一样。公司制必须有法人入股,可以面向社会入股。有限合伙可以全是自然人但范围很窄仅限熟悉的人,我就知道这些了

有限合伙制基金与信托的有什么区别,两者又有什么相同点?

在税收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势被认为是有限合伙制优于公司制的根本原因,但是在证券投资领域,有限合伙型与信托型基金的税负基本相当。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当企业盈利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根据各自情况缴纳所得税。若有限合伙人是企业法人,其证券投资收益在自身企业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有限合伙人是个人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其证券投资收益只需申报税务机关,不需缴纳所得税。 由于目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多为企业法人,因此普通合伙人经营私募基金和投资所得收益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样,信托产品本身并不是合格的纳税主体,证券投资收益需根据投资人的各自的法律主体地位分别缴纳所得税。也即,企业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不纳税。

另外,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信托产品虽然本身不需缴税,但是作为企业的基金管理者仍需缴纳营业税。 如此看来,两种模式下的营业税负担相当。

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以有限合伙企业为组织形式构建起来的私募基金。所以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个是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一个是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一般有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等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而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有80%以上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是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日常事务和决定投资的企业,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有限合伙人担任出资人,不参与日常管理,按照基金收益获取分红,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属于私募基金的一种吗?

  准确的说, 有限合伙是私募基金的一种形式。 是指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募集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按照规定,同样需要向证券基金协会备案。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有机组成。有限合伙人是资金主要提供者,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普通合伙人作为企业管理者的相应出资比例约占合伙资金的1%左右,作为激励,普通合伙人未来获得业绩报酬的分配比例可达20%上下。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此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这种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绕过信托公司独立筹集和运作基金,而除了在法律范围内的特殊性和不存在信托管理人以外,这种新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架构与阳光私募信托基金并无二致。

  在欧美发达的资本市场中,有限合伙制早已是对冲基金的主流运作模式,如股神巴菲特最初是在1956年与几个亲戚成立了合伙人公司,在这个起点上开始了他传奇的投资人生。

合伙制私募和有限合伙制私募是一回事吗

首先你这个命题就是错的,没有所谓的有限合伙制私募一说。

但从文字上理解,你是想知道私募设立的方式,或者说你想知道某私募设立的组织形式有哪些,其区别是什么?优劣势是什么?

回答: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建立,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信托投资公司等。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设立和运行方面的风险,关键是要看其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设立,不同的组织形式,其所拥有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都是各不相同的。以下介绍几种主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一、 公司制私募基金

在2007年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即有限合伙形式出现之前,国内大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的都是公司制的形式,比如设立一家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制基金的优点主要在于:其设立简单便捷,且治理结构较为明确。但是公司制的缺点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实际执行操作的私募经理人的激励有所不足

由于公司制的分配方式一般是以股权的多少来决定最终的盈利分配。而实际进行决策的人往往是一些私募经理人,其在公司的股权份额不多。所以虽然其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很大,但获得的回报往往有些不对称,这就会对一些经理人的投资积极性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的发展。

(2)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公司本身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与此同时股东作为自然人主体在分取红利时还要缴纳一笔个人所得税。其税收成本较高,虽然可以通过改变公司注册地的方式来规避双重征税的问题(例如将公司设立在开曼、BVI等免税地区),但终究比较繁琐。

二、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目前国际上最为主流的一种组织形式,但在我国有限合伙还是一个新兴的组织形式,在新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之前,合伙的形式只有一种,即所谓的普通合伙制,旧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所有合伙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这样的合伙形式显然不能适用于具有较高风险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

1、 有限合伙的一般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拥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仅负责出资而不负责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4],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具体负责整个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对外投资,其所承担的仍然是无限连带责任。

具体到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而言,普通合伙人(境外私募领域俗称General Partner或GP一般合伙人)都是具有金融投资背景的专业人员,其决定着这家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投资技巧。而有限合伙人(境外私募领域俗称Limited Partner或LP,一般合伙人)的职责一般仅仅是为企业提供充足的资金以保证股权投资的有效进行。

这样组织形式的优点就在于普通合伙人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其对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这就使得私募经理人不敢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因为其决策的失误或错误不但可能危害到合伙企业,甚至还可能祸及自身,故其在做投资决策时必定十分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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