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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三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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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式

第四节 交易时间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第三节 申报

第四节 竞价

第五节 成交

第六节 大宗交易

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第五节 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第三节 证券指数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八章 交易纠纷

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十章 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荐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励

第十节 破产

第十一节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风险警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 其他风险警示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第三节 终止上市

第四节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 释 义

第十九章 附 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保荐机构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 回购股份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 股权激励

第十节 破产

第十一节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恢复上市

第三节 终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

第十五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六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七章 释义

第十八章 附则

  

会员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

第四章 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一节 证券交易业务管理

第二节 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第三节 证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节 其他证券业务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会员代表

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

第三节 会员收费

第四节 纠纷解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4条规定是什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4条规定是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其他事项的,本所可以根据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五条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特许入场的人员。

  第二节 交易会员

  第八条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

  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三节 交易席位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第十三条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第十六条经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四节 交易品种

  第十七条下列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

  (二)基金;

  (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

  (四)债券回购;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五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交易时间。

  第十九条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六节 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将其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需要,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和分类指数等,以反映股市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第二十六条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

  报告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

  报告期指数=———————————————————×基期指数

  基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

  第二十七条根据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指数设置和编制方法。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对A股和基金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含7%)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涨幅或跌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证券。

  会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交易信息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深圳股票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是算是法律吗?求指教

不是法律,法律从狭义上来说,仅指全国人民大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条文叫法律,其他的都不叫法律。比如,国务院的是行政法规,各部委的叫行政规章,各地人大的地方法规等等。

你说那个深圳股票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是属于行业的一种规范指引,他的制定、修改、废除都跟法律有着极大的区别

股票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规则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 (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 (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

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

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

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

回转交易。)

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可以用来买入股票,但不能当天提取,

必须到交收后才能提款。(A股为T+1交收,B股为T+3交收。)

九、新股申购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公开发行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1、网上公开发行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

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

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系统或自助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根据

报纸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

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

托无效。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①、投资者必须在股票发行公告确定的登记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权利;

②、持有深、沪两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分别用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同时参加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配售,同一新股申购配售,深、沪两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购配售1000股,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④、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帐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并计算;

⑤、申购配售新股时,投资者按申购上限委托买入,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

和重复申购部分,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⑥、投资者在申购配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询配号,并于T+2日核对

中签号码,如中签,须于T+3日14:00前存入足额中签股款。

十、分红派息及配股

1、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现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方式有送红股、派现金息、转增红股。投资者应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分红派息公告书。

投资者领取深沪上市公司红股、股息无须到证券部办理任何手续,只要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

时仍持有该种股票,都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送红股、转增红股和现金派息都会自动转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

所分红股在红股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账户;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划款到账后方可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账户内。

2、配股缴款

投资者须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种股票,

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

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小键盘、热自助、网上交易等系统进行认购,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

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B)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3、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购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但投资者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入股票, 第二天抛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股票买卖规则

证券交易规则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 (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 (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

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

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

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

回转交易。)

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可以用来买入股票,但不能当天提取,

必须到交收后才能提款。(A股为T+1交收,B股为T+3交收。)

九、新股申购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公开发行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1、网上公开发行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

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

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系统或自助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根据

报纸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

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

托无效。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①、投资者必须在股票发行公告确定的登记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权利;

②、持有深、沪两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分别用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同时参加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配售,同一新股申购配售,深、沪两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购配售1000股,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④、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帐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并计算;

⑤、申购配售新股时,投资者按申购上限委托买入,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

和重复申购部分,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⑥、投资者在申购配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询配号,并于T+2日核对

中签号码,如中签,须于T+3日14:00前存入足额中签股款。

十、分红派息及配股

1、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现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方式有送红股、派现金息、转增红股。投资者应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分红派息公告书。

投资者领取深沪上市公司红股、股息无须到证券部办理任何手续,只要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

时仍持有该种股票,都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送红股、转增红股和现金派息都会自动转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

所分红股在红股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账户;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划款到账后方可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账户内。

2、配股缴款

投资者须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种股票,

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

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小键盘、热自助、网上交易等系统进行认购,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

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B)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3、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购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但投资者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入股票, 第二天抛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这样可以么?

你好,麻烦看清楚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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