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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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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如何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嫌欺诈问题

【案例】天马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王女士(乙方)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以总价23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所开发的玉花苑项目中的一套住房,一共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认购书上的预售许可证号为:J房售证字(2011)88号,但后来去此房售楼处不是协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让乙方签订的是《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并且售楼人员只许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上签字,不允许动一个字、增添一个补充协议,拒绝修改合同,导致《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不仅隐瞒了所购房屋已经被抵押给银行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而且并未向乙方出示其房屋的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售楼人员也没有出示其售房资格证明。

鉴于上述情况,我认真查看了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听取了乙方的陈述,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认定如下事实:

一:在约定的时间内,乙方和甲方关于《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没有协商达成一致,双方都没有过错,合同是自由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甲方宣称对于合同不能改一字、不能加一补充协议,严重侵犯了乙方订立合同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双方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甲方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隐瞒所购房屋已经被抵押给银行的事实,涉嫌欺诈,而且没有向乙方出示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而是用一个已经过期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嫌欺诈和违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三:甲方的售楼人员没有出示其售房资格证明,涉嫌违规。

四:甲方没有对《商品房认购书》进行网上签约,涉嫌违规。

于是,我在2015年11月15日给甲方发了《律师函》说明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同时也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了情况反映信,甲方收到《律师函》后,积极联系我方当事人,协商退还定金事宜。后在2015年12月1日,乙方到甲方售楼处领取了退还的全部定金。

购买期房交房前大幅贬值是否涉嫌价格欺诈行为的

我们购房者买的是期房,我们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是一种预售合同,房屋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说穿了是购房者先垫资,给开发商造房,这种垫付的时间高达2-3年,而且开发商并不对预付房款的购房者支付任何的利息,这完全是一种不平等条约,购房者不旦要承担交付房屋质量的风险,延期交付的风险、烂尾的风险、还要承担价格下跌带来的资产损失的风险,所以是非常不公平的。任何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这种期预售制度对购房者来说,不公平之处就是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的钱建造房子,利润在预售时已经锁定,而把楼盘不可预期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购房者。所以,跌价的风险不应该完全应该由购房者来承担。

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这跟商场买东西,或买卖股票是性质不同的。实物交割已经完成的情况下,跌价的损失当然是由购买者承担,但预售合同在没有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发生跌价损失,就不应该完全由购房者承担,也许有人会说期货交易在未交割前发生损失,不也是要交易者自己承担的吗?我觉得二者性质完全是不同的,期货本来说就是一种风险投资,在投资之前交易规则已经明确告诉投资者其中的风险,而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这样的话发生损失理应由投资者承担。

而房屋预售,既没有明确告之其中的风险,又没有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而且购房者大多是为了自住或保值增值,并非是投机行为,所以期房预售不能同等于期货买卖。房产的预售和期货交易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所以不能把二者同等起来。

此外,虽然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双方理应按合同来承担风险,但问题是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能表达真实的意思吗?我在房产咨询过程中曾经建议购房者有可能的话,在合同中写上“降价需补偿”、“因政策的原因银行贷款不批购房预售合同撤销”等条款,但现实中开发商会以格式合同等种种理由拒绝这些条款,购房者在合同条款拟定过程中,根本不可能表达真实的意思,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降价的损失也不应该全部由购房者来承担。

总之:我认为预售房屋在没有交房前出现大幅度降价,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补偿要求,这个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当然损失要双方共同来承担,而不能一昧要求开发商单方面来承担损失,期房实质上是购房者出资和开发商的共同投资行为,共同投资就应该共同来承担损失。

淘宝网的卖家发生欺诈行为会受到什么惩罚?

什么实质处罚都没有,我刚在淘宝买的牛肉干 密封包装里面长毛 QS假的 维权一周后退款 卖家淘宝维权记录里骂我我没理他,他还打电话骂我 。。。。。。人家继续卖很是嚣张 我给淘宝客服反映 淘宝那边说只能下警告函 我说那他卖的假货腻?人家处理不了 淘宝店主卖假货都那么牛逼你何况你被骗?我聊天记录图片都有而且人家还是皇冠卖家 7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都有又怎么样了 人家这几天销量都快过千了不知道吃坏多少人 现在觉得我就是一时冲动惹气你想维权 合计一下吧 别指望卖家会受到什么惩罚了

公司涉嫌诈骗,一般员工会怎么处理呀?

这要根据“员工”在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判断。但是,如果确定其是从犯,或者胁从犯,应该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如果员工确实没有参与诈骗的,司法机关会在核实后免予处罚。

林口林业局生活服务公司经理李娟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是否涉嫌欺诈?

这是严重的合同违约,群众应团结起来拿法律的武器,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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