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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韩国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好整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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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的福利及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建立起来的。总的来说,建立的时间较短,可以说是刚刚起步。韩国提出建立具有韩国特色的韩国式社会保障制度可能要经过较长的发展过程。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

  60年代以来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60年代为社会福利,70年代为社会救济,80年代为社会保险阶段。

  1、第一阶段(60年代)

  发动军事政变上台的第三共和国政府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家定为国政目标,在宪法里明确提出国民的生存权(第30条第一款)和福利国家义务(第二款),并制定了一批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因此,称这一时期为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大量形成时期”。然而,政府实际上的消除贫困战略是经济增长通过福利政策保障生存权是长远目标。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后,经济有了发展,但政府实行“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只顾经济增长而忽视了分配和福利,而且认为靠传统的家族关系和互相帮助比国家的救贫政策更加道德而优越。

  60年代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做了努力,但由于国家财政有限和经济发展优先,这一方面的政策停留在救济和抚恤上。尽管制订了10多个法律,但它是巩固政权的政治需要,付诸实施的很少,实行的只有公务员年金、军人年金等特殊部门的社会保险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而这些还算不上是社会保险,是雇佣主责任的法定化。

  2、第二阶段(70年代)

  到了70年代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政府拟实行扶贫为主的社会福利政策,制订了社会福利事业法(1970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还设立了国民福利年金特别会计。但由于1973年的石油危机,国民福利年金制度的实行不得不推迟,后来改为国民年金法,1988年开始实行。1976年还修改1963年制订的医疗保险法,准备全面实行。但总统的施行令迟迟不颁布,医疗保险便一直处在试点阶段。其原因是政府看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财政赤字,认为经济发展优先的时期不应该过早的实行医疗保险。

  韩国正式提出社会保障是从第三个五年计划(1972——1976)开始的。但有趣的是第三个五年计划里对社会保障制度却只字未提,而计划开始后的第二年突然制订了国民福利年金法。其目的不是为了真正实行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为了筹集发展重化工业所需要的资金。

  3、第三阶段(80年代到现在)

  实行20年的“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出现了收入分配扭曲、两极分化等许多副作用,要求改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开发战略,重视社会开发。因此,1980年10月27日制订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追求幸福权(第9条)、适当工资请求权(第30条第一款)、社会福利权(第32条第二款)、环境权(第33条)等,而且在经济条款中规定了保护社会上的弱者。1982年开始的第五个五年计划也改名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而且就社会保障问题制订了有关法律。但是第五共国的福利政策不是积极的而是消极的,认为实行福利政策的费用是非生产性的。

  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7年开始出现转机的。韩国在1986年国际收支转为黑字,社会福利从口号转为实施,落实了全民医疗保险、国民年金、最低工资制等三项措施。1988年第六共和国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1989年通过地方自治法,地方也要成立议会,把区域福利问题提到日程上;2)以设施收容保护为中心的社会福利事业开始转向以区域福利和在家福利为中心;3)托儿事业有较大发展;4)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增加;5)配备社会福利部门的专职人员。从而,福利政策从与市场经济原则对立的领域变成了与政治、经济不可分离的领域。

  1993年金泳三政府上台后,社会保障方面的重点放在现有制度的落实上,新出台的是雇佣保险,它超出了失业保险范围,包括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改善雇佣结构以及劳动者的能力开发等。

  韩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资还少,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1980年0.12%,1985年0.48%,1994年1.0%。1990年整个社会开发费(包括社会保障、教育、人力开发、卫生、环境、住宅等)的比重也只有4.9%。

  二、社会保险结构和体制

  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从6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有: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军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1974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等。

  1、年金保险

  韩国的年金制度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为对象的年金,一是以一般劳动人民为对象的国民年金。

  (1)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由总务处(公务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1989年加入保险者共81万人,受惠者2.12万人,占2.6%。公务员年金由公务员交纳月报酬的5.5%(工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或地方政府负担公务员报酬额的5.5%及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的支出分短期和长期两类共18种,短期包括医疗费、灾害补偿等,长期包括退休金、伤残年金及遗属年金等。

  (2)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军人年金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1989年加入者14.2万人,受惠者3.8万人.由国防部(财政局)主管。现役军人交纳月报酬额的5.5%(军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负担军人报酬额的5.5%和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用于退役年金、残废军人年金和遗属年金。

  军人保险适用于中士以上军人,保险期为10年。1人1户头,1户头5万圆(1974年12月),1个户头每月交纳保险费300圆,每月交纳的1/3由国库负担。由各军兵种参谋长负责主管,保险费入韩国银行援护特别会计保险帐户。保险期满全额退还,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碍而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损伤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50%。

  (3)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由教育部(私立教职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教职员交纳月报酬的5.5%,学校交纳教职员报酬额的3.5%,国库支付2%及运营费。年金支出与公务员一样。

  (4)国民年金。1973年12月颁布过“国民福利年金法”,对老龄、残疾、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保险,但政府未能付诸实施。1986年制订“国民年金法”,1988年1月开始实行。国民年金由保健福祉部(国民年金管理公团)主管,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国民年金加入者分单位加入者、地区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单位加入者原规定雇佣10人以上的单位,是义务加入,1991年改为5人以上单位,1995年7月开始扩大到农村和渔村,农民和渔民也义务加入。目前雇佣5人以下的单位和城市自营业者是自愿加入,计划在本世纪内也实行义务加入。1992年单位年金加入者有500万人、地区年金加入者2.5万人,任意加入者8300人。

  韩国的国民年金被视为所得保障制度的核心,在老后所得补偿体系中将起最重要的作用。韩国的国民年金采用公积金方式,1994年国民年金累积额已达13万亿圆,今后20年仍将继续增加。目前对这笔基金能不能像国家财政一样使用,有意见分歧。

  国民年金的保险费,从1988年开始每5年调整一次,原则上一切费用由加入者负担。雇佣5人以上单位的保险费由雇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而农民和渔民则考虑到其负担能力,由国库支援一部分。

  国民年金制度的保险费率(单位:%)

  所得标准 保险费率

  1988-92 1993-97 1998年以后

  单位加入者 标准所得月额 使用者 加入者法定退职金 1. 5 1. 5 - 2.0 2.0 2.0 3.0 3.03.0

  任意及任意 继续加入者 全体加入者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3.0 6.0 9.0

  农渔村地 区加入者 申报的 所得月额 全部 本人负担 1995-99 2000-2004 2005年以后

  3.0 096.0 9.0

  国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于老龄年金、残疾人年金、遗属年金及一次性偿还金。老龄年金为期20年,是从男60岁(女55岁)开始发到死亡的终生年金。遗属年金和残疾人年金则按老龄年金的一定比率发给,比率取决于加入时间和残疾程度。

  韩国的年金制度还存在一些侍猓?绻?衲杲鹬贫扔肫渌?杲鹬贫扔胁畋穑??裨钡饶杲鹬贫鹊牟钩ブС雒飨远嘤诠?衲杲穑?蛭??挥心炅涔娑ǎ?酥熬头⒏?D壳埃??四杲鹨蜒现爻嘧郑??裨蹦杲鹨苍俟?0年就会出现年金基金枯竭现象,而国民年金在2040年以前不会出现赤字。

  2、产业灾害补偿保险

  原业只是作为“勤劳基准法”(1953年)的一部分,1963年作为单独的法律颁布“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由劳动部(勤劳福祉公团)主管,保险费不是劳资双方分担,而是由雇主一方负担。1987年保险费率根据行业的危险程度分为67种,以0.2%至17.9%,平均为16.4%。开始实行时只适用于矿业和制造业雇佣500人以上企业的8.1万人,1981年扩大到雇佣16人以上的电气煤气业、水道卫生设施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企业,投保人数达345万人,1991年又扩大到雇佣5人以上企业,投保人数达792.3万人,占全国就业人数的30%多。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是在韩国最早普遍适用的社会保险,保险对象是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根据不同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或年金)。1991年保险费支付情况是:医疗费(42.1万件)和病假补贴(35.7万件)为最多,残废金多数是一次性补偿(28.7)万件,少数为年金形式的补偿(2600件)。

  3、医疗保险

  韩国的医疗保险法是1963年制订的,但条件不具备,1977年开始部分实行,1989年全面实行。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单位保险对象为雇佣5人以上的单位,雇佣5人以下的加入地区保险。

  医疗保险由保健福祉训医疗保险局主管,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由管理公团管理,一般医疗保险实行组合制度,有单位组合的地区组合,由中央的医疗保险联合会总管。截止1995年有379个医疗保险组合,各组合实行独立的保险财政。各保险组合从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医疗费支付给为投保人进行医疗服务的医疗机关(投保人负担一部分)。医疗保险联合会的职能主要有:1、对各组合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2、建立和管理医疗设施和福利设施,3、统一指定医疗单位,4、对医疗费进行审查等。

  医疗保险的支付分为法定和附加,前者为医疗、分娩、体检等医药费,后者为丧葬费及分娩津贴以及本人负担的补贴(本人负担超过规定时给予补贴)。医疗须在指定医院,限于被保险者及其扶养者,分娩保险限于本人及其配偶。

  医疗保险财政主要靠投保人的保险费,国库补助或其他利息收入作为补充。单位保险和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的保险费为标准月报酬的3—8%(平均3.5%)之内单位和个人各分担一半,地区组合的保险费按收入、财产、家庭人口等实行定额制,全部由投保者负担。

  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和单位医疗保险组合的财政状况较好,近年来累积金额继续增加,正在研究如何利用。而地区医疗保险则还未从初期的赤字阶段摆脱出来,高额医疗费和老人医疗费的一部分靠财政调节,总费用的50%靠国库补助,因此目前成为保健福祉部预算的负担。

  政府在实行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新的医疗服务体系,将全国划为中、大、全国三个医疗圈,提倡就近求医。即一般情况下先在一、二次医疗机关就医,经这些医院转院,可以到第三次医疗机关就医。如果违反此规定,医疗费全部由本人负担,日前农村地区医疗机关少,无选择余地。至于医院的医药费,由保健福祉部主管,每年进行调整。投保人的医药费由有关组合申报,经医疗保险联合会对此进行审查后支付。

  医药费的一部分由患者负担,法定比率是门诊负担30—55%,住院负担20%,但是挂专家号、超过规定等级等,本人负担一般为50%。目前认为本人负担太多,应有所减少。

  4、雇佣保险

  雇佣保险法于1993年制订,1995年7月开始实行。其目的是消除失业带来的不安,从制度上解决产业结构升级而产生的熟练工人的大量需求。雇佣保险不同于失业保险,它不限于对失业者进行救济,而且用积极的人力

  政策手段,争取事先尽可能防止失业的发生。

  雇佣保险适用于30人以上的单位,但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则适用于70人以上企业,今后将逐步扩大其范围。保险费分为两类:失业保险费由雇佣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事业保险费则由雇主全部负担。雇主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0.3—1.0%,被雇人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3%。雇佣保险由劳动部(职业安定局)主管。

  雇佣保险制度在雇佣安定方面的作用是:1、对雇佣不安定行业的雇佣调整进行支援,2、对景气萎缩地区促进地区雇佣,3、促进高龄者和妇女的就业,4、对企业保育设施等促进雇佣的设施进行支援,5、提供雇佣信息,进行职业指导。

  雇佣保险在职业能力开发方面的作用是:1、支援企业内在职训练,2、支援教育训练,3、失业者的再就业训练,4、对职业训练设施给予支援,5、对职业能力开发的发掘与支援。

  失业津贴的发给,顺交纳12个月以上的保险费而非自发失业。

韩国电影熔炉真是改变了韩国的法律吗

改变了。

2009年小说家孔智英以发生在韩国光州仁华学校的教师性侵残疾学生的暴力事件为蓝本创作了小说《熔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1年该小说被改编拍摄为同名电影被搬上大银幕,随后在韩国上下引发震动,推动了案件重申,并促成了“性侵害防治修正案”(又名“熔炉法”)。

2011年电影《熔炉》上映后,韩国百万网民联名要求重新调查,审判此事。

电影上映第37天,韩国国会以207票通过,1票弃权压倒性通过“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炉法”。性侵女身障者、不满13岁幼童,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废除公诉期。加害者如任职于社会福利机构或特殊教育单位可加重处罚,新法于2012年7月实施。

最终的现实却是,韩国虽因此通过了针对幼童性情的《熔炉法》,学校里的孩子们也在社会的帮助下,重新找到了安全的容身之地,并接受了心理治疗。

但是校长患癌去世,逃脱惩罚,其他几名涉案老师也只是被判处了11-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判处金某戴电子追踪仪10年,身份信息公开10年。罪犯伏法,正义得以伸张。

至此,一波三折的熔炉案终于在民众的一片欢呼声中落下了帷幕。

扩展资料:

剧情简介

来自首尔的哑语美术老师姜仁浩(孔刘饰)来到雾津,应聘于慈爱聋哑人学校。天降大雾,他意外撞车,维修时邂逅了人权组织成员友真(郑裕美饰)。姜仁浩妻子早亡,8岁女儿松儿天生哮喘由祖母照看,所以他不辞辛苦谋职养家。然而,双胞胎的校长与教导主任竟逼仁浩索贿5千万韩元,并美其名为学校发展基金。

同时,姜仁浩逐渐发现学校笼罩着一种紧张压抑的气氛,令人窒息。尤其有三个孩子引人关注:聪颖的金妍斗(金贤秀饰)和贪吃的陈宥利(郑仁絮 饰)总是躲闪。全民秀(白承焕 饰)的弟弟自杀身亡,他总是满脸淤青。

下课后,仁浩还听到女厕所中有呼喊与哭泣,在门卫的阻拦下他未深究。之后,他意外目睹了校长行贿警察,教导员毒打民秀,宿舍督导溺罚妍斗的行径。一个惊天的隐秘被慢慢揭开,真相震动整个韩国。

《熔炉》是根据孔枝泳同名小说改编的剧情电影,影片由黄东赫执导,孔刘、郑裕美、金贤秀、金志映等主演。该影片以2000年至2004年间发生于光州一所聋哑障碍人学校中性暴力事件为蓝本,描述该时间所引发的悲剧以及学校的教师和人权运动者一起力图揭开背后黑幕的故事。

2011年9月22日在韩国上映。由于该影片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受到韩国国家高度关注,故该电影亦被称为“改变韩国国家的影片”

参考资料:《熔炉》原型索赔败诉 事件过程全解密-凤凰网

中国人在外国工作如何办国内社保

不属于国内单位派遣的人员,不能“人在国外”的条件下办理国内的社保,

1、国内的社保只有通过两种途径办理,一个是参加国内的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去当地社保中心办理社保关系,

2、在没有工作单位的条件下,通过办理失业证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然后凭失业证和营业执照去社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的社保关系,对于在国外工作的人,必须属于国内工作单位派遣,才可以有国内的工作单位给其办理社保关系

1)如果回国想多一份保障,就办理社保。

2)一般来说,年满十八岁就可以办理了,那时候也是最合适的。

3)医保包含在社保中,都是需要缴费15年以上方可生效。

4)具体所得要看当时社会社会的物价条件,根据当时的物价水平按照比例发放,会不会比缴费时多并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像医保只能帮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另外要注意的是:

1,嫁给外国人保留中国国籍不影响国内医保待遇,但是国内医保不报销在国外就医费用。

2,国内医保报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按时缴费医疗保险费用;

(2)在参保地区医保范围内医院就诊;

(3)用药、检查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4)就诊挂号、交费时应当出示本人社保卡。

3,如果加入外国国籍,则自动失去中国国籍,医疗保险不能个人再继续缴纳,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9月6日公布出台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直接受雇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的外国人,以及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都将参加职工基护揣篙废蕻肚戈莎恭极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保费用由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或境内工作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共同缴纳。但是,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社保-百度百科

进行韩国移民后如何投医疗保险?

各地情况不同,具体情况,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咨询,或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12333。

全家跟团去韩国旅游需要房产证吗?

  1. 仅仅去济州岛的话,不需要办理韩国签证,也就不需要房产证、车产证这类东西了,如果跟团,旅行社可能会要一份复印件之类。

  2. 如果去首尔等地,需办理韩国签证:

    以“一般观光【C-3-9】”材料为准,基本如下,大同小异:

    ① 签证申请表<照片1张>

    ② 护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经济能力证明材料(需提交2个以上)

    1) (必须)最近6个月以上银行储蓄卡或信用卡的流水帐单(加盖银行公章)

    2) 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国家认证的社会机关所出具的社会保险或养老保险等原件证明

    3) 车辆登记证或房产证(原件及所有页面复印件)

    ④ 小学,初中,高中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不需要提供经济能力证明材料。

社会保障中,待遇给付是什么意思?是指补偿机制吗?急需答案

社会保障中,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基金的无限制无原则地开支。6、其他情况,如瑞士1982年颁布的《瑞士联邦失业保险法》规定,雇员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失业、缩短工时、恶劣天气造成不能出勤和停业清盘)可从失业保险部门获得适当补偿。该法规定的第二种情况“缩短工时”是指由于经济原因、政府行为或雇主不能控制的原因,企业为了保全就业岗位采取的暂时缩短部分工作时间或停工的措施。在此情况下,企业和雇员依旧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再支付雇员部分或全部工资。雇员可从失业保险部门获得80%的损失补偿。

此外,有些国家和地区在对可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进行各种界定的同时,还往往单独规定了失业保险给付的除外条件。

三、给付项目与给付标准的界定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与给付标准也是衡量一国或一地区的失业保险水平的重要方面。对于给付项目与给付标准的界定,通常取决于各国与各地区的政策选择与变化。最初各国在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如何最大化的维护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因此,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范围通常局限在对失业者的生活补助。但是,现在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了仅给予生活补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还在于如何保障失业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重新就业,所以,差不多各国的立法都开始重视其失业保险给付中的促进就业项目。而且其给付项目甚至扩及到了失业者以外的符合政府促进就业政策的对象。例如台湾地区规定其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除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补助,还包括提供失业者的求职搬迁、交通、膳食津贴、临时工作津贴、就业培训津贴、自主创业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规定任何企业每雇佣一名失业工人达到一定期限的,可以获得一定基金补贴。而且,如果失业者在失业享受补助完毕之前提前就业的还可以享受提前就业奖励。 (郑秉文、方定友、史寒冰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第版)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也规定失业保险给付包括失业后的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费用。但是,我们认为,我国的这——规定尚不够完善。促进就业给付制度应该不仅限于此,譬如,台湾法规定给予失业者的创业补助,提前就业奖励以及企业雇佣失业工人奖励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其实,我国在对待下岗工人政策方面就有类似尝试。包括提前就业奖励、创业贷款利息补助以及企业招用下岗工人奖励等等。这种尝试完全可以在今后的失业保险立法中予以采纳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促进就业功能。此外,可以考虑对于一些处于特殊困难的失业者如伤病失业者、老年失业者以及孕妇失业者等特殊弱者给予失业保险之外的额外失业补助,如加拿大的失业保险模式就是如此,(郑功成、郑宇顾主编:《全球化下的劳工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2年6月第1版,第678页)但是也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的确定总体上应该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坚持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也就是说,基金的开支不能超过基金的承受水平,基金总体应该收大于支。二是坚持基金开支基本保障原则。这是指基金开支一方面要满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与就业必要补助,这是失业保险的目标所在。但是基金支付标准的确定又只能以此为最终底线,不得超过受益者的最低生活标准。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必须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消费水平以及当地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一个人维持最低平均生活水平需要多少钱;第二,必须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之后获得的失业补助不得高于或者不得过分接近其失业前的收人水平。否则会使劳动者丧失劳动积极性,宁肯失业。基于这个考虑,建议今后在立法时,不要统一确定某一地区的失业金发放标准,而是实行个别确定原则,比如说可以在针对个人发放失业保险金时,以个人失业前的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同时可以规定一个最高限额,以免失业前高收入者的失业金仍然很高。例如台湾地区法和美国法规定,失业给付标准按被保险人每月投保薪资50%计算。国际劳工公约也规定失业保险金不低于原工资的50%,实践中全球平均40- 75%。

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应当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相应变化。比如,在物价上涨时,就应相应地调整给付水平,以免保障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下降,同时也应让保障对象分享国家的进步、经济增长的成果。(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98 页)

四、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与管理

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通常由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或有关专门机构组织进行。失业人员要获得失业保险金一般要经历这样几个程序:1、在失业前所在单位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获得有关证明;2、失业人员持有关证明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3、失业保险机构经审查确认后,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按一定期限发放。失业保险机构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实行统筹管理。

各国与地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通常会制定一些规则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发生不应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暂停或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如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不过立法没有解释重新就业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比如是不是只要有工作就叫重新就业,要不要求新找到的工作的一定稳定性或期限的长短,打临工算不算重新就业?如果在失业保险期间再就业,但是在期限届满前又失业的可不可以继续领取,在重新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缴费期间又怎么计算?此外,要不要求新找到的工作的薪酬达到一定的水平?台湾地区立法就规定,失业期间另有工作,且每月收人超过其失业前基本工资的80%者,才不能享受失业保险。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于上述规定我们认为有一个问题,就是上述情形的发生是导致停止还是暂停没有明确。例如第二,第三、第五项的情形,如果他们服役完毕或出国回来或服刑完毕仍然未找到工作,可不可以继续享受原来未享受的待遇。立法应该专门予以区分。

应该可以这么说是待遇给付是指补偿机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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