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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外汇危机的经营管理内容有哪些_关于旅游外汇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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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外汇危机经营管理意识和能力

一是要加强对旅游涉外人员、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外汇危机意识,提高对汇率变动的预测解析能力和有效规避外汇危机的能力;二是要加强旅游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构建适应现代旅游服务贸易要求的财务决策机制,能够灵敏地反映和预测外汇危机的产生,及时采用各种规避外汇危机的措施,以避免或降低旅游企业的外汇危机损失;三是要切实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使各部门和各有关人员之间加强沟通、紧密合作,不断提高外汇危机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降低整个旅游企业的外汇危机和经营危机,促进旅游企业持续健康地进展。

(二)加强对汇率变动的解析和预测

加强旅游外汇危机经营管理,必须准确把握国家的宏观政策和外汇经营管理政策,重视和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研究,密切关注外汇市场汇率变动状况和影响因素,及时解析和预测汇率变化的趋势,并结合旅游企业的经营实际,采取有效的规避外汇危机的必要措施。如根据外汇汇率的走势,合理调整旅游产品的价格和对外报价,尽量避免旅游产品价格突然涨落带来的负面影响,充分考虑对外报价中的外汇危机,努力减少或合理分摊外汇危机造成的损失;在外汇买进或卖出历程中,努力规避外汇危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加强财务结算经营管理,尽量减少时间因素造成的外汇危机损失等。总之,加强对汇率变动的解析和预测,不仅是旅游企业规避外汇危机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旅游外汇危机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旅游企业应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工作,持续不断地开展下去。

(三)重视对计价货币的选择和搭配

在旅游服务贸易中,旅游产品报价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行为,其不仅体现着旅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招徕入境旅游者数量具备重要的影响;而且对有效规避外汇危机,避免或降低外汇危机造成的损失具备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在旅游产品报价时,必须按照有利于吸引客源、增加利润、方便结算的原则,重视对计价货币的合理选择和搭配。具体方式有以下几方面:

1.选择本币作为计价货币。对于旅游服务贸易出口的企业,选择本币作为计价货币实行对外报价,一般不涉及货币兑换,基本上没有外汇危机。因此,目前许多旅游发达的国家,尤其是一些储备货币发行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大部分旅游服务贸易出口都是以本币实行报价和结算的。但是,选择本币计价并不是任何国家的货币都可以,通常必须是国际通用货币才能用于国际支付,并且必须是交易双方都认可的。

2.选择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货币。选择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利于外汇资金的调拨和运用,一旦出现外汇危机可以立即兑换成其他有利的货币,以转移货币的汇价危机。在选择自由兑换货币时,应重视对汇率变化趋势的解析,选择汇率有上升趋势的货币(即,硬”货币)作为计价货币,这是规避外汇危机的根本性措施。

3.选择多种货币同时作为计价货币。在外汇市场上,各种货币的汇率的走势是区别的,从而形成了计价货币的有“软”有“硬”。通常,把汇率走势好的货币称为“硬”货币,把汇率走势差的货币称为“软”货币。因此,在选择多种货币同时作为计价货币时,应按照“收硬付软”的原则,合理安排“软”货币和“硬”货币的比例,用“硬”货币计价结算带来.的收益,弥补因使用“软”货币计价结算带来的损失,以保证既增加入境游客数量,又规避外汇危机,实现外汇收入总额的平稳增长。

(四)灵活运用旅游合同的条款

加强旅游外汇危机经营管理,还可以灵活运用旅游合同条款来规避外汇危机,其通常是采取以下两方面的常用方式和具体措施。

一方面,可通过在合同中加列保值条款来规避外汇危机。保值条款,是经过交易双方协商,同意在旅游合同中加列分摊未来汇率危机的货币收付条件。其做法是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外汇危机的影响,在保值条款中的交易金额以比较稳定的货币或综合货币单位保值,如“硬”货币保值、黄金保值等;在清算时按支付货币对保值货币的当时汇率加以调整,以达到规避外汇危机的效果。

另一方面,可通过在合同中明确规范接待细节来规避外汇危机。由于结算时间的递延是外汇危机产生的紧要原因,因此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应明确规范和细化旅游行为的行程,包含旅游线路安排、行为内容、导游服务、住宿餐饮等接待条件及其他各项条款,尽量使各个环节都有明确规范,有标准可依,以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造成结算拖延或拒绝付款,甚至为对方转嫁外汇危机损失提给条件。

(五)采取平衡抵消危机的方式

在现代旅游服务贸易中,各国之间的国际旅游往来,往往都是互为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的,从而为采取平衡抵消外汇危机提给了有利的条件。因此,旅游企业要善于利用互为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的条件,在大力进展入境旅游业务的同时,积极进展对应的出境旅游业务,从而采取平衡抵消方式来规避外汇危机。具体的方式和措施紧要有以下两种。

1.配对法(matching),是指开展旅游服务贸易的旅游企业,在接待某国的入境旅游团队的同时,以该国为旅游目的地而组织出境旅游团队,并尽可能使两个旅游团队的旅游费用、结算货币、结算日期基本一致,从而把两次经营行为面临的外汇危机相互抵消。对于国家之间有长期业务合作的旅游企业而言,配对法不仅能够有效地规避外汇危机,而且有利于简化交易结算,促进相互之间业务开展,实现交易双方互利双赢、共同进展。

2.组对法(pairing),是指开展旅游服务贸易的企业之间,通过利用两种资金的流动对冲来抵消或减少外汇危机的方式。如国外许多大的旅行商都拥有包机企业,因此旅游企业在接待国外旅行商的入境旅游团队时,可以通过利用国外旅行商的包机业务,来实现资金的流动对冲,从而抵消或减少外汇危机。组对法与配对法的区别在于,配对法是基于同一种业务和货币的对冲,而组对法则可以是两种以上业务或货币的对冲。因此,组对法比配对法更具备灵活性和运用性,其缺点是组对不当有可能产生新的经营危机,因此必须注意对组对业务和货币实行正确的选择。

(六)合理开展各种结汇业务

加强旅游外汇危机经营管理,旅游企业除了应留存足够的外汇额度,以避免由于外汇资金紧张而被迫在汇率低时与银行结汇,造成外汇危机损失外,也可以通过与银行合理开展各种结汇业务,来规避或降低外汇危机。具体方式和措施紧要有以下几种。

1.即期合同法(spot contract),是指旅游企业通过采用即期外汇交易来防范外汇危机的方式。具体做法是:当旅游企业在近期预定时间内有旅游服务出口收汇时,应与银行签订出卖相应金额外汇的即期合同;当旅游企业在近期预定时间内有旅游服务进口付汇时,则应与银行签订购买相应金额外汇的即期合同;以通过外汇资金的反向流动来规避和消除外汇危机。

2.远期合同法(forward contract),是指旅游企业通过采用远期外汇交易来防范外汇危机的方式。具体做法是:当旅游企业签订旅游服务出口合同后,应按当时的远期汇率,与银行签订卖出合同金额和币别的远期外忙合同,在到期收汇后,再按卖出合同确定的汇率与银行实行交割;当旅游企业签订旅游服务进口合同后,应当时的远期汇率,与银行签订买进合同金额和币别的远期外汇合同,在到期支付外汇后,再按买进合同确定的汇率与银行实行交割。远期合同法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将防范外汇危机的成本固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有利于旅游成本的核算;另一方面,将不确定的汇率变动因素转化为可计算的因素,能在规范的时间内消除外汇的时间危机和价值危机。

3.借款法(borrowing),是当旅游企业有确定的远期外汇收入时,可以通过向银行借入一笔与远期收入相同币种、相同金额和相同期限的贷款来防范外汇危机的方式。其特点是现在把未来的外币收入从银行借出来供支配使用,届时外汇收入进账后正好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从而规避了因时间因素造成的汇率变动的外汇危机。

4.投入法(investing),是当旅游企业有确定的一笔远期外汇支出时,可以将闲置的资金换成与远期支付相同币种、相同金额和相同期限的外汇实行投入,待未来支付外汇日期到来时,就用投入的本息(或利润)付汇,从而规避了因时间因素造成的汇率变动的外汇危机。一般投入的市场应是短期货币市场,投入的对象为规范到期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银行承兑汇票、国库券、商业票据等。

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外汇的经营管理,规范组团社及居民个人旅游购汇行为,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4号)、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10号)及《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旅经营管理发[2002]79号)等有关文件规范,就旅游外汇经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规范,国家旅游局对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实行了重新清理,将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组团社,由原来1997年批准的出国旅游组团社、代办点,统一调整为此次经批准的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等528家旅行社。

凡在此次经批准的出境游组团社中尚没有开立出境游外汇帐户的旅行社,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出境游外汇专用帐户。旅行社在申请开立出境游外汇帐户时,除需按《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必须提给此次国家旅游局批准该旅行社为出境游组团社的批复及经国家旅游局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为具备资格的旅行社审批、开立出境游专用帐户及办理出境游团费的售付汇业务。

二、根据《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中的规范,自2002年9月1日起启用新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同时废止原1997年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和《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因此,自2002年9月1日起,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决定将《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68号)(以下简称《细则》)中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1、《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组团社提给给旅游者此次出境的《名单表》复印件”,调整为“组团社提给给旅游者的、经组团社盖章确认的此次出境的《名单表》第四联(组团社留存联)复印件(提给带有旅游者姓名的一页即可)”。

2、《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出国旅游购汇所持的证明材料中“经旅行社确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应加盖公章)”,调整为“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四联(组团社留存联)复印件(提给带有旅游者姓名的一页即可)”。

3、《通知》第七条第二款“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经营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调整为“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经营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四联(银行审核后加盖‘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复印留存)”。

4、《通知》第八条中“将加盖边检验讫章的《名单表》交给银行核查并复印留存”,调整为“将《名单表》第三联(旅游行政经营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给银行核查并复印留存”。

5、鉴于我局已经在全国部分银行启动了居民个人购汇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为切实方便出境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外汇,取消《通知》中第四条 “旅游者应在出境前由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的规范。旅游者在出境前可以由本人到开通个人购汇系统的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由他人代办,除须提给原规范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给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各分局接文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及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接文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经营管理局经常项目经营管理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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