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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分类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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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市政债券是从偿还责任的角度来定义的概念,因此,市政债券并非完全的政府债券,也许正因为如此,没有称为地方政府债券。

我国所谓地方债券,是相对国债而言,以地方政府为发债主体。不过我国债券业内也往往把地方企业发行的债券列为地方债券范畴。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有的甚至是无息的,以支援国家建设的名义摊派给各单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当部分工资。但到了 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对地方政府承付的兑现能力有所怀疑。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范“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范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的安全性较高,被认为是安全性仅次于“金边债券”的一种债券,而且,投入者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一般都免交所得税,这对投入者有很强的吸引力。 中国财政高层第一次公开表态发行地方债券是在2007年9月,时任财政部 地方政府债券部长的金人庆在APEC财长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表示,中国政府正考虑授权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自2009年4月3日后,我国地方政府债券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地方政府发债优点和缺点

地方政府发债优点

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无疑解决了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的问题。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人大通过的进展规划,更加灵活地筹集资金,解决进展中存在的问题。更紧要的是,由于地方政府拥有了自筹资金、自主进展的能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将会更加成熟,地方人大在监督地方政府方面将会有更高的积极性,中国的 宪政体制将会得到进一步巩固。

地方政府发债缺点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筹集资金面临着《预算法》的制约。且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严格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政府过分举债之后,将会出现破产问题。而我国目前尚未对政府机关破产作出明确的规范,一旦地方政府破产,中央政府将承担怎样的责任,地方人大将作出怎样的安排,所有这一切都必须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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