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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托影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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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行为。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瞩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根据区别的信托目的,需要鉴订区别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的,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备合同的效力。

2.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财产。信托财产既包含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含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含一些或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或然权益)。

3.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如委托人为了财产安全或为避免投入危机取得高额收益等。

4.受益权证书。受益权就是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而受益权证书就是证明受益权的存在和内容的证件。如信托存款证书。

5.信托报酬。信托报酬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部门在办理信托事务后所取得的报酬。信托报酬的形式紧要是手续费,也有少量存贷差异。信托报酬的多少,依据受托人付出劳动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议定。

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委托人是授人信用,即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是让受托人适从其目的对财产实行经营管理或处理的人。除未成年人外,凡拥有财产者,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都可以成为委托人。

2.受托人:受托人是受信于人,即是接受委托人的要求,按照合同规范对信托财产实行经营管理处理的人。在美国和日本、受托人都是法人。英国的受托人,有个人,也有法人。各国状况是不一样的,但是,各国受托人都有资格限制,因为受托人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3.受益人:受益人是接受委托利益的人,如遗嘱信托中承受遗产的人就是受益人。如果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这种信托形式就是自益信托,如果受益人是第三者则这种信托叫他益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称为信托关系人。信托关系人围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叫信托关系。

信托的特点

1.以信用为基础,任何类型的信托都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用的基础上,如果受托人不为委托人所信用,信托行为就不会产生。

2.具备特定的目的。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者的利益,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运用,所得收益归于委托者或指定的受益人,受托人所得到的是约定的信托报酬。

3.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委托者必须享有财产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受托者才能接受这项信托,受托人替代委托人行使财产上的法定权利。

4.信托是多边的经济关系。信托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时委托人本身就是受益人;有时受益人不止一个人。而商业银行一般贷款是涉及到银行和贷款单位两个方面。

5. 信托按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收益。信托机构不承担损失危机。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对财产实行经营管理,收益归受益者所有,亏损也由受益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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