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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组织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_国际经济组织法紧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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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部门之间的划分,或者称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紧要在于各法的部门调整的特征性社会关系。法的部门之间的区别之处还可以表现在法的部门的其他构成要素上。法的部门的构成要素包含: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特征性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机制。

法的部门是包含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在内的所有现行法律规范的法的体系内一定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整体,某一法的部门在法的体系中之所以有其地位是因其具备相对独立性和构成要素至少在一个方面区别于其他法的部门。

社会关系分类的多层次性、多角度性、时间性、空间性和动态性的特点,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法的部门之间的交叉或渗透。某一类法律规范,只要符合立法、司法、执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需要,就可以构成一个法的部门。法的部门的交叉或渗透不会造成立法上的交叉或重叠,相反,如对法的部门之间的边缘地带缺乏研究,则容易造成立法上的重叠和漏洞。法学部门或分支学科的交叉重叠有利于对某一问题研究的深化。

国际经济组织法紧要制度

一般而言,国际经济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内容紧要包含:国际经济组织的设立,宗旨和法律地位,组织机构及决策程序,成员资格、成员的权利义务,业务行为等等。其核心内容是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表决制度和成员资格等。

(一)国际经济组织表决制度

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度同其他国际组织有相同之处,但因其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及利益的性质和组织职能特殊性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从而使其表决制度带有明显特色。概括起来,目前国际上紧要存在以下三种表决制度:

1. 一国一票制。一国一票制适用于涉及以国际经济组织宗旨、与各成员有重大利害关系、讨论事项属于政策问题或所作决议属于建议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根据所作决议与各成员利害关系的程度,分别采用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采用多数通过表决方式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决议仅仅是建议性的。此类国际经济组织如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等。

旨在协调各成员的重大经济政策、且要做出有约束力决议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各成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始终保持其独立性,这时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仍占有重要地位。如欧盟、欧佩克(OPEC)等,其协议均规范,所有实质问题的决定需成员国全体一致通过。但会议无权以多数通过的决议强加于未表示赞同的代表一国主权的任何与会代表。

2.集团表决制。集团表决制是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个按一定利益关系结成的集团,决议的通过要求分别获得各集团成员的多数赞成票,即所谓的“并行多数”。因此,这种表决实际上分解为集团内部的表决,以此来维持各方的利益均衡。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农业进展基金等实行的政治集团表决制就属于此种状况。

3.加权表决制。这是业务型国际经济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表决制度。它根据各成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认缴股份的份额、地位、影响和其他标准赋予各成员区别的表决权。最常见的加权表决制是:将投票权分为基本投票权和加权投票权两部分,根据既定的加权标准计算加权投票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就采用这种加权表决制。

此外,还有一种加权表决制是将总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利益集团而由各利益集团决定其表决权的内部分配。

(二)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

国际经济组织组织机构一般都由三级组织机构组成,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

1. 权力机构。权力机构是由国际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决策机构。其主职能包含:制定本组织的方针政策,审核预算,决定接纳新成员,选举执行机构成员,制订有关规章等。

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三种:①会员大会型。成员较多的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多采取之。它由各成员派出代表或代表团参加,数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职能比较广泛。②理事会型。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和成员较少的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大多采用之;③股东会议型。国际金融组织一般采用这种形式。但在实践中有表现为两种状况:一是名为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实为股东大会,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另一种是名符其实的股东会议,如安第斯开发协会的股东会议。

2. 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一般是由国际经济组织部分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其成员一般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在实践中一般称之为理事会,如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亦有称之为委员会的。而国际金融组织执行机构通常称为董事会。

执行机构的基本职责在于: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等。并且,许多国际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在权力机构闭会期间行使权力机构的大部分职权。

3. 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多称为秘书处,有的也称执行局,是国际经济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其紧要职责是:处理国际经济组织的各项日常事务,包含同各成员的联系,执行组织决议,等等。它是各个国际经济组织正常运转的核心机构。

秘书处工作人员职责的性质是纯国际性的,他们不代表任何成员,只对国际经济组织负责。

(三)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也称会员资格或成员地位,是指一国(在特殊状况下也可以是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作为特定国际经济组织中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一员,而隶属于该组织的一种法律地位。具备某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意味着该成员与其参加的国际经济组织间形成了特别的法律关系,即其在该组织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如代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决策权和受益权等,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如遵守该组织协议、缴纳会费等。

一些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贸总协定等,其成员资格向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开放,即一个国家只要具备该组织的协议所规范的基本条件就可申请参加。有的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以参加另一国际经济组织为前提,如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仅限于参加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家(或地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一般只向特定区域的国家开放,例如,根据罗马条约的有关规范,任何欧洲国家都可申请加入欧共体。此外,有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虽以本区域国家为主,但也允许本区域以外的国家加入,例如,亚洲开发银行向亚洲国家开放,同时也允许亚洲以外的发达国家参加;1985年中国成为非洲开发银行的正式成员;2003年中国成为东南亚联盟“1+10”模式成员。

在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有的是对一切国家开放,如1975年国际可可协定、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等;有的则限于某些特定国际产品的出产国或消费国参加,如1976年国际锡协定的规范;有的则限于某些初级产品的出产国参加,如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等。

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可因其取得成员资格的途径区别而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此外,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还可能通过国家继承的方式而自动取得。吸纳新成员是国际经济组织的重要事项,它意味着国际经济组织中原有成员权利义务的部分调整,原有成员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将随之扩大。有鉴于此,各国际经济组织在协议中对接纳新成员的条件和程序均有明确规范。

一般而言,创始成员与纳入成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区别。但在个别国际经济组织中,创始成员则享有一定的特权,例如欧佩克(OPEC)的创始成员在接纳新成员时拥有否决权。

国际经济组织是由各主权国家自愿结合组成的,根据国际经济组织的自愿性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成员国拥有自由退出权。除了自愿退出的状况外,少数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文件中作了强制退出的规范,以制裁不履行有关国际条约义务的成员。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博弈论解析和价值目标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即:一个主体,如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又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博弈可划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两者的紧要区别在于主体的行为相互作用时,主体间能否达成一个具备约束力的协议。能达成协议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则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强调的是团体理性,包含效益、公正、公平和秩序。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体理性、个体最优决策,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益的,也可能是无效益的。鉴此,出于效益、公平和秩序的追求,国家间达成协议,组成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据博弈论,成立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协议要得以自愿履行,必须达到纳什均衡。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价值目标是人们对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的终极追求。就目前而言,国际经济组织法的价值目标至少应包含秩序、效率和公平。国际经济组织法的价值目标同样也是国际经济组织的价值目标所在。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要求秩序,理性人和交易费用理论要求效率,而秩序与效率的持续需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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